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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0-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0-33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0 年9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刊登了《上会前夜遭经销商举报,栋梁新材增发审核被取消》一文,该文称“一份由栋梁新材经销商代理律师递交的指证栋梁新材涉嫌隐瞒诉讼进展、2009年至少有1800万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的举报信被送至证监会发审委。”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对上述传闻澄清如下:

      (一)上述报道称,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涉嫌隐瞒诉讼进展”,该说法不属实。

      本公司因经销商拖欠货款及未按《经销协议》约定及时提货,于2010年8月3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诉请经销商沈桂荣、曹雅萍支付欠付本公司的货款2,254,951.31元,并提取119,157.34公斤铝型材并支付相应价款2,741,016.26元。经销商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提出反诉,诉本公司欠付其2009年返利3,088,530元、因拖欠支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1,170元,及2010年返利1,080,000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经销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本公司与沈桂荣、曹雅萍的诉讼未在该范围之内,且本公司董事会不认为上述诉讼将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不属于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公司不存在隐瞒诉讼进展的情况。

      (二)上述报道称,本公司“2009年至少有1800万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此说法不属实。

      本公司产品的销售分经销商模式和直销模式。报道所提业务费(或返利),系本公司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以经销商当年实际采购量为基数,考虑其约定任务完成量、回款等相关调整因素,计算出给予经销商次年采购本公司产品时可享受的价格优惠的最高额度。在该额度范围内,经销商次年向本公司再次采购货物时,可按每吨享受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该价格优惠,本公司均按照《经销协议》的约定严格执行、足额兑付。

      本公司采用的上述经销政策,旨在保持经销商的长期和稳定,并不断扩大对本公司产品的销售,是一种滚动的销售激励政策。上述计算出的经销商次年可以享受的价格优惠的最高额度,实质上并非系本公司对经销商当年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的即时给付金额,也未构成当年的一项现时义务,无需予以计提。因此,不存在应计列的业务费未计入财务报告的情形,也不存在2009年至少有1800万元业务费未列入财务报告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

      (一)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0年9月2日发布第148次工作会议公告的补充公告:鉴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第148次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目前,本公司正在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通知。

      四、必要提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