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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可投资海外证券
    2010-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编辑 刘玉凤

      ⊙记者 马婧妤○编辑 刘玉凤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下称《意见》),具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境外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闸门正式打开。未来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将可在外汇额度范围内投资海外证券市场,为境内客户提供一对一的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意见》对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适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部分条款也给予了明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7月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总计640.33亿元,客户总计475人,其中机构客户196人,个人客户279人。到目前,我国取得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只有9家,其中5家已经获得外汇额度,但已经开展海外投资集合资管业务的只有中金公司一家。中金公司是首批获得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负责人称其从外管局得到的外汇额度为50亿美元,但到目前其资产管理业务已使用的境外投资额度尚不足3亿美元。

      该负责人透露,证券公司向证监会报备发行境外定向资管计划,需满足获得QDII资格、具有资管业务资格至少满1年、获得外汇额度等硬指标,如计划开展境外定向资管业务,各公司可在已获得且未使用的外汇额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既是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又是QDII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适用条款较为复杂,《意见》的出台符合现行法规和政策,也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跨境业务,更好地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积累跨境业务经验,拓宽盈利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