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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突破口:促成新金融市场形态
    2010-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军

      未来五年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求得在金融市场体系、市场化改革、市场开放、法制税制等关键性领域获得重要突破,比如建立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建成全国性贷款交易中心,全国性票据交易中心,全国信托产品托管、登记、交易、结算中心等等,建议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

      王 军

      未来五年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人民币走出去也正面临历史性机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仅是上海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一环。笔者因此认为,应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

      由此,上海当前急需紧紧围绕国家战略任务,高效有序地推进各项相关战略举措,在金融市场体系、市场化改革、市场开放、法制税制等关键性领域亟待获得重要突破。

      首先,在金融市场,当以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为重点,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既是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内容。为巩固和提升现有金融市场功能,在股票市场上,尚需全力支持各类不同规模的优秀企业上市,扩大和增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全球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在债券市场上,加快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增加期限结构,丰富债券品种。加快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化改革,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试点和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发展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债券信用保险机构。

      相比起来,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任务或许更艰巨。可以考虑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沥青等品种,适时推出铜、铝等期权产品,开发铅、白银等期货及商品指数期货,试点推出交易型黄金凭证和黄金支持债券等金融产品。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适时推出股指期权及以国债、利率、外汇、股票等为基础的期货期权产品,积极培育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定价基准的各类衍生产品,研究探索并在条件成熟后推出以银行贷款、信用产品等为基础的衍生产品。

      其次,在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基础上,上海应有意识加快形成新的金融市场形态。比如建立区域性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探索建立保险交易所,发展信贷转让市场,力争将上海建成全国性贷款交易中心,全国性票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建成全国信托产品托管、登记、交易、结算中心。

      以支持人民币“走出去”为重点,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上海可设想建立人民币全球清算体系,为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海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等提供高效的支付、清算、结算等配套支持。以此扩大人民币对外投资和融资,鼓励跨境人民币贷款、直接投资、境外担保等业务发展,推动人民币进入外国央行和国际组织官方储备和民间商业投资资产组合。还不妨研究一下在沪开放人民币无兑换跨境回流的试点,为境外存量人民币资金回流提供有效渠道。这同时也能扩大境外投资者投资上海金融市场的范围和规模,在扩大股市QFII试点的同时,推进其在期货等市场的试点。这对加快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和跨境ETF上市,吸引境外大型优质企业(含红筹公司)到上交所上市,允许外资在华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国际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规模,都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为此,当然还需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发展。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在沪金融机构研究制定海外发展战略,布局海外市场,拓展海外业务。支持上海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扩大QDII业务规模,丰富QDII业务参与金融机构类型,支持总部设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获得QFII业务资格、额度,提高面向国际投资者的服务能力。

      而增强金融机构体系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的集聚力度便是题中应有之义。笔者提议,今后,国家应尽可能将新设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设在上海,同时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将其资金营运中心、票据中心、信用卡中心、私人银行部、中小企业业务中心等营运机构总部集聚上海。

      另外,为了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增强金融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上海加快交易所和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国际上金融交易所在完成公司化改造、上市之后,目前已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而我国的金融交易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在完成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后,可以考虑适时启动各类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乃至上市,扩大交易所等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权限,将市场主体本身应具有的品种开发和审批等权限逐步下放,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组织和主体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

      健全完善金融市场,离不开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尤其是完善贴近市场的金融监管。笔者提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其在沪机构的监管资源配置并扩充监管权限。比如,改革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对金融产品创新实行“大类审批小类放开”,即监管部门按业务种类审批大类,不再审批具体的产品和业务,逐步转向备案制,更多发挥交易所和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对影响大而又不必在全国同时铺开的重要金融创新,建议金融管理部门鼓励在上海先行先试。

      当然,还有一个我们特别需要强化的薄弱环节:完善金融税收制度和金融法制环境。

      从我国实际出发,研究借鉴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经验,充分发挥合理税制安排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增强金融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是一项耗时长久的大工程。需要抓紧着手研究的有:如何适当减免金融市场交易环节的税收;对航运金融、贸易融资、资产管理等流动性强、国际化程度高的金融业务怎么样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安排;对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出口如人民币买方信贷、人民币海外融资等怎么样实行税收支持政策;到底该如何对金融创新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等等。

      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方面,笔者提议由中央政府层面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行立法。在上海组建专门的金融法院。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