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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0-3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55号文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0 年8月31日公开发行了2.5亿张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尚未扣除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50亿元,已由承销商汇入在本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0 年9月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10)验字第60438506_A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保荐人)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双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截至2010年9月6日上午10:00,专户余额为2,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本行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时,保荐人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保荐人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人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