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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5版:信息披露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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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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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 宝诚 股票代码:600892 编号:临2010-032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7日上午9:30在石家庄市天鸿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数18,85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石予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及经理行使职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董事长及经理的行使职权作出调整并相应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文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运用公司资产进行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抵押;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文为: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2.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12.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13.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8,85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住所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住所从河北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迁至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1楼,并相应对公司章程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 原文为: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

      邮政编码:050000”

      修改为: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1楼

      邮政编码:100037”

      上述变更事项以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定为准。股东大会决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8,85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刘迎生、陈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