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0-78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 月8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通知,中国国电于9 月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0年9 月8 日,中国国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共计4,308,618股(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本次增持前,中国国电共持有公司A股股份7,418,931,91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86%。本次增持后,中国国电持有公司A股股份7,423,240,53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89%。
二、后续增持计划
自本次增持之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中国国电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2009年12月18日已发行总股份(按照2009年度股本扩张方案实施后的总股本计算)的0.544%(含本次增持); 自本次增持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中国国电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增持),并承诺在本轮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中国国电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0-79
债券代码:126014 债券简称:08国电债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电兴业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对公司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主业,提高公司核心业务竞争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电”)的全资子公司国电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兴业”)。
英力特集团所持有的英力特房地产公司上述股权不存在设定担保、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亦无涉及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的情形。
由于本次交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国电全资公司之间的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国电兴业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是中国国电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宏,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及管理等。
由于中国国电持有本公司59.86%的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国电兴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英力特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
英力特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8月在银川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50号,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英力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二级开发资质,并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宁夏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截至2009年末,英力特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为11,854万元,所有者权益4,755万元,在职职工人数37人。2009年英力特房地产公司投资额12,849万元,销售面积4.72万平米,实现销售收入16,992万元,实现净利润1,265万元。
(二)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及依据
1.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股权的定价方式为:以英力特房地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减去其评估基准日后经批准分配评估基准日前的利润金额确定转让价格。
英力特集团已聘请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英力特房地产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本次交易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2,882.63万元,扣除英力特房地产公司2010年8月10日经英力特集团批准的利润分配金额2,350万元,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532.63万元。
本次交易的定价将最终依据经有权部门备案的英力特房地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2.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下述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
①转让方就标的股权转让所涉的资产评估报告已完成备案;
②转让方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事宜依照规定已获有权部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转让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内部决策或批准手续;
③受让方履行有效决策程序批准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标的股权。
(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汇入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3)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当日为标的股权转让的交割日。自标的股权转让交割日次日起,与标的股权有关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3. 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协议
英力特集团和国电兴业为达成本次交易,按照上述条件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待满足协议生效条件方才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完成有利于英力特集团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主业,提高公司核心业务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国电电力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审议程序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内。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0年第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六、查文件
1. 公司2010年第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2. 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