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能源前沿
  • 11:调查·产业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动向
  • A4:市场·资金
  • A5:市场·观察
  • A6:市场·期货
  • A7: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A8:调查·市场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完善监管 发挥网络借贷“微金融”作用
  • 刘明康称银行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 夏斌称楼市调控不会变 当前反弹是“昙花”
  • 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尚无时间表
  • 三公司创业板IPO下周一上会
  • 土地和矿业权市场整治展开
  • 保监会要求以创新促发展
  • 证监会新规“输血”券商
  • 上市公司重大污染事故需两天内披露
  •  
    2010年9月9日   按日期查找
    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要闻
    完善监管 发挥网络借贷“微金融”作用
    刘明康称银行系统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夏斌称楼市调控不会变 当前反弹是“昙花”
    创业板退市制度推出尚无时间表
    三公司创业板IPO下周一上会
    土地和矿业权市场整治展开
    保监会要求以创新促发展
    证监会新规“输血”券商
    上市公司重大污染事故需两天内披露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证监会新规“输血”券商
    2010-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允许券商开展承销业务时借入短期次级债务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下称《规定》),对《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行修订,并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新规首次以2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并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可以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要。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2年为限分“长、短”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券商综治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通知》。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有关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原《通知》基础上,《规定》主要明确了下述5方面内容。

      一是区分长短期次级债务,明确不同类型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两种。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这类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比例仍沿用《通知》要求。

      另外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是进一步明确借入次级债务的条件。《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须符合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等。

      在规模上,《规定》要求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次级债原则上不得提前还

      三是规范了次级债务偿还行为。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时的净资本数额;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等。

      四是强化了信息公开,要求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次级债务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有关偿还情况。

      五是明确监管职责,明确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进行核准。同时,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核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申请后,不再对证券公司将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或抵扣风险资本准备再行核准。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适应证券公司常规监管阶段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的行为,支持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