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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的公告
    2010-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0-001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26”号文核准,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4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00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3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433,252.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7,566,747.20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总投资额为264,970,0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412,596,747.20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0CDA201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连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农业银行”)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或“浙商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二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0 年9月8日,专户余额合计为677,566,747.20元,具体如下:

      1、公司农业银行专户账号为:8041 0104 5555 558,截至2010年9月8日,专户余额为377,566,747.2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柒仟柒佰伍拾陆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贰角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增年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和1,500吨无水氯化锂技改扩能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浙商银行专户帐号为:6510 0000 1012 0100 2586 89,截至2010年9月8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唐宏、罗洪峰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