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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怎样从制度上
    制约高管非正常离职
    2010-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桂浩明

      ⊙桂浩明

      

      就在创业板开板一周年,创业板老股东所持限售股也即将获得解禁之际,一则消息在市场上广为流传:截至8月底,有超过40位创业板公司的高管人员提出了辞职申请,其中有19人来自首批上市的28家创业板公司。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不管是高管还是普通职工,出现一定的流动原本也正常。可是,如此高比例的高管辞职,就不能说是正常的了,难免会引起人们的议论、猜测。不少舆论就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高管集中辞职,不外乎是为了尽早卖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因为根据现在的规定,企业高管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三年内是不能卖出所持有的通过非公开市场获得的公司股票的,三年后也只能每年卖出所持股票的25%。而如果高管离职的话,半年以后就可以卖出所有的所持股票。因此,如果创业板高管在今年3月辞职,那么到9月其所持的股票也就和其他限售股一样,可以解禁抛售了。而事实上,创业板高管的集中辞职,恰好也就是在今年3月以后发生的事。也许,这里也确实有人是有合理的非得辞职不可的理由,但不能排除会有相当一部分人,确实是出于为了尽早抛售股票的目的而主动辞职的可能。

      站在公司高管的角度,应该承认,他们有卖出股票的权利。而之所以法规要对其股票买卖作出一定限制,主要还是为了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同时也是向普通投资者表达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信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世界股市的惯例。毕竟,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如果是在公开发行前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了股票,这本身就包含了企业对管理层的某种激励,是为了促使他们更好地经营企业。因此,在公司上市后股票被锁定一段时间,也是必要而合理的。而部分高管以辞职为手段,以逃避对其股票的锁定,不能不说是缺乏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信托精神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其漠视公众利益的自私的一面,这种行为理应受到社会道义的质疑。

      事实上,那些创业者,企业的开拓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为了提前抛售股票而放弃为之奋斗多年的职业生涯。早有人分析过,现在提出辞职的有些创业板高管,可能当初就是为了获得股权而加盟企业的,他们可能也确实为企业做了点事情,但从一开始就没有长期干下去的打算,只是为了低成本拿到股票,然后上市套现。老实说,这类高管的存在,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是很不利的。客观上,现在也确实有些擅长于资本运作的人,打着帮助企业上市的旗号进入待上市公司,并且获得股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就提交辞呈。该如何制约这种行为,管理层需要认真研究。

      依笔者的意见,不妨对现行的公司高管股票管理规则作适当的修订,即取消公司高管辞职以后半年就能卖出所有股票的规定,改为仍然必须锁定满三年才能卖出,与在任高管的区别仅仅在于到期可以一次性卖出而不再设置每年25%的限制。据了解,现在很多上市公司高管在企业招股书中都作过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因此,现在取消辞职后半年就能卖出的条文,似乎不应该有太大的障碍,只是要求高管切实履行承诺而已。有了这一条,就能对为抛售股票而辞职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也能有效防止为获得股权而加盟企业,企业上市后又立马走人这种不良现象。这对于提高投资者对创业板的信心,增强高管人员的责任心,都大有好处。

      当然,创业板高管大量辞职,也反映出创业板市场不够成熟,社会的创业机制不够完善,以及创业板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等深层次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化更多时间与精力来研究解决。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运行一年了,现在是到了对其加以总结,推动其更趋完善的时候了。

      (作者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