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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在所投资市场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清算、登记等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税收和费用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等与基金投资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9%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以所收取的认购费为上限;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通过运用基金中基金(FOF:Fund of Funds)这种国际流行的投资管理模式,力争实现资产运作细分化、组合配置最优化、风险管理精细化、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从而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及货币型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ETF)、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家或地区如下表所示:

    所属大洲国家或地区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阿根廷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
     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
     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
     挪威列支敦士登俄罗斯爱尔兰
     奥地利西班牙马耳他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
     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
     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
     迪拜台湾科威特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非洲埃及南非尼日利亚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合单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附件确定公允价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