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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中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063元(含适用税项);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63元(含适用税项);扣除适用税项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4457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15日

      ● 除息日:2010年9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10月15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20日举行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获股东大会授权决定201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10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2010年中期A股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0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0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83,020,977,818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按每股人民币0.16063元(含适用税项)派发2010年中期股息。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57元。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445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063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0年9月15日

      2、除息日:2010年9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10月15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9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C座0611室

      邮政编码:100007

      电话:(8610) 5998 6223

      传真:(8610) 6209 9557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