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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3日上午9:00在公司A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4,058,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6%。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袁银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贾耀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同意64,058,71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将“管壳式水冷管片机油冷却器生产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为:“年产15万只大马力不锈钢机油冷却器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为1053.9万元,占总筹资额的4.57%。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已经召开于2010年8月20日的公司第四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刊登于2010年8月23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贾耀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