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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首开“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罚单 (上接封一)
    2010-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首开“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罚单

      (上接封一)而后者将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建议他人购买,两人行为都均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徐琴在知悉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金。

      分析人士指出,对况勇的处罚是作为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处理的。从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看,要在证据上证明故意泄露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将泄露责任范围扩展到“过失泄露”,有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护意识,完善保密措施。

      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表示,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观心态可以包括过失,因为内幕信息是对证券市场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相关责任人,尤其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知晓内幕信息的重要性的,因此其对内幕信息应该有一种严格保密的责任,过失泄密的也要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过失追究的对象应为重大过失,主要考虑四方面情况:内幕信息敏感度以及对交易价格影响程度;因泄露导致信息扩散广度和深度;泄露者对内幕信息了解和掌握程度;信息泄露程度和清晰程度。

      分析人士指出,学理上认为,即使是被动获知的内幕信息,获知者也有保密义务,不能向他人进行传递,也不能据此交易买卖证券。证监会第一次对被动获知的相关案件进行处罚,显示出有关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