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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新规作用有限 银行监管尚需多管齐下
    2010-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东海

      ⊙陈东海

      

      毫无疑问,《巴塞尔协议III》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于全球金融业和经济造成的巨大创伤而促成的。如果新协议将普通股本的比例由2%提高到7%的比例被完全贯彻实施,将大大增加全球银行在危机时对抗挤兑风波的压力,从而大大增强防止银行破产倒闭和连累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但有一利必有一弊,《巴塞尔协议III》也会给予目前社会的利益分配造成影响,尤其是会影响银行业的赢利能力,并可能导致银行业向整个经济和全社会转嫁因新协议而上升的运营成本。因为根据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等于是银行理论上的杠杆倍数从50倍降低至不到15倍,银行的筹集资金和放贷的能力将显著降低,赢利能力或将显著下降。在目前的银行运行生态下,银行业势必将寻求其他手段来增加赢利能力,比如表外业务等等。更重要的是,若是银行的信贷能力减弱,必然会通过扩大信贷利率差等手段来维持过去的盈利水平,那又可能导致存款利率下降、贷款利率上升,从而把新协议造成的运营成本转嫁给储户和贷款消费者,也就加大了社会成本。

      对于新协议的正面作用也不能过于夸张。认为新比例足可以防范银行的挤兑风险,依据的只是从过去经验衡量的风险烈度。可人类的认知永远是有限的,最多只能认识和防范已经发生的一些风险类型和风险水平,对于未来的风险的来源和类型、烈度等实际上还是茫然的。太阳每天升起,但是每天的太阳都不一样,风险也是这样。目前新协议提高的比例,只是增强了对抗已知风险的能力,不足于彻底防范所有未知形式的风险。

      因此,新协议其实只能限制银行资金运用的杠杆比例,这个只是技术层面的防范风险。而实际上人们追求风险、追求暴利的心理和动机才是最大的、最终的风险。而对于防范银行业的风险,《巴塞尔协议III》本身能力是不足的,其本身力量还显得单薄。需要其他法规的配套,最终形成多管齐下的格局,才能达到全方位、多层次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而这些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核心作用,就是阻止银行业和金融机构无限追求风险和暴利的倾向。首当其冲的是对于金融业的高管和金融业的平均薪酬做出硬性的限制规定,其次是必须对于银行业征收银行税。

      当然,《巴塞尔协议III》对此已有所认识。新协议规定,处于缓冲区内的银行,在分红和员工薪酬与奖金方面将面临限制。但是,这个规定实际上只具有象征性作用。因为估计在若干年之后,能把核心资本金的比例做到7%的银行将占大多数,那时岂不是鼓励这些银行肆无忌惮地发放高额薪水和奖金?“限制令”也就成了“鼓励令”。金融泡沫的膨胀,主要就是来自于金融业对于高管业绩实行的畸形的分配和奖励制度导致的,如果不对金融业的平均薪酬和高管奖金设限,那么银行家们仍然会有巨大的冲动去制造泡沫和风险,那《巴塞尔协议III》也就会被淹没。为了追求动辄上亿、数千万、数百万的高额薪酬,银行家们敢于冒一切风险。所以,各国管理层必须为金融业的畸形薪酬分配机制设定规范,比如规定金融业企业的平均薪酬不得超过社会平均薪酬的3至5倍,金融业高管薪酬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薪酬的5至10倍等等。限制银行家们歇斯底里追求风险和畸形高薪酬的动机与行为,反而保证了金融系统和社会的安全。

      除了从自然人角度来防范银行业风险,还必须有办法从法人的角度来限制银行业和金融机构追逐风险的动机与行为。只是《巴塞尔协议III》还起不到这个作用,这似乎就有待于银行税了。

      银行税可以防止银行业无限追求业绩和风险的冲动,并且也能给防范金融风险和救助危机中的金融业提供资金,因此全球在通过《巴塞尔协议III》以后,还须尽快协调出台全球一致的银行税。G20会议在银行税问题对垒分明,英、法、德主张开征银行税,而其他经济体反对。如今,英国已于今年6月出台了银行税,从明年1月起对银行课以0.04%的银行税,从2012年至2013财年开始,银行税率将提高到0.07%。德国内阁8月通过了一项银行重组议案,其中包括征收银行税,计划从明年1月开始执行征收,每家银行每年的缴税总额不超过其年利润的15%。看来,为了防止金融企业以“跳槽”为借口要挟开征银行税的经济体,更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未开征银行税的经济体宜于逐渐跟进。在《巴塞尔协议III》的条例博弈中,德国做出了妥协。这值得其他经济体效仿。

      总之,《巴塞尔协议III》的通过,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大事件。但该协议并不足以有效的防范银行业的风险,所以银行业必须在监管上多管齐下,形成协调的合力。而限制银行家们的畸高薪酬和开征银行税,就是不可或缺的几项配合措施。

      (作者单位:东航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