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1—4机组处置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0-07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浑江发电公司
关停#1—4机组处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09年4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1—4关停机组资产报废处置的议案》,同意对关停机组进行拆除并报废处置,要求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2010年9月17日,浑江发电公司与沈阳鲁宁机电设备拆除有限公司签订了《浑江关停#1-4机组出售、拆除合同》,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1、2009年8月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浑江发电公司#1—4关停机组处置资产评估单位和拍卖单位。
2、2009年10月30日在《中国电力报》、中国二手设备网、中国废旧物资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拍在线”、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了拍卖公告。
3、2010年8月13日在《东亚经贸新闻》、中国二手设备网、中国废旧物资网、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了再次拍卖公告,并于2010年8月23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以5000万元的价格成交。
4、2010年9月17日浑江发电公司与买受人沈阳鲁宁机电设备拆除有限公司签订了《浑江关停#1—4机组出售、拆除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3条付款
3.1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拍卖付款的有关约定,支付合同价格的70%为3500万元及拆除保证金500万元。卖方在收到拆除保证金500万元款项后,买方方可开展拆除作业,在支付合同付款70%后,方可拆除1-4号机组机、炉主厂房内的设备。
3.2 余款1500万元在拆除工程过半或在2010年12月20日前(以时间在前的为准)全部付清。
3.3 合同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卖方账户。未及时转入卖方账户视为买方不履行合同,按本合同6.1条执行。
第5条 拆除保证金
5.1 合同签订1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提交金额为500万人民币的拆除保证金(其中叁佰万元做为安全风险抵押金)。
5.2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拆除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卖方。
5.3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安全协议中的有关要求,卖方有权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5.4 拆除保证金在买方履行合同完毕后无息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拆除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第6条 保证与索赔
6.1 若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照卖方的要求及时开工,即视为买方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买方合同,并没收全部拆除保证金及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
6.2 买方在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拆除工程规范、技术及安全规程中的要求,遵守卖方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浑江关停#1—4机组出售、拆除合同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