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0-001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26日以通讯形式进行表决,此次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参加表决的董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A股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0-002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1号文核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1,298.17万元。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44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
公司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募集资金运用”中“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披露如下:
公司计划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303,000万元,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千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使用量 | 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 |||||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部分截至2010年6月30日已投入 | 2010年 7-12月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
1 | 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工程 | 5,590,000 | 1,444,721 | 251,444 | 100,000 | 1,000,000 | 1,300,000 | 1,493,835 |
2 | 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煤炭码头工程 | 2,450,000 | 183,810 | 719,602 | 1,400,000 | 146,588 | - | - |
3 | 宁波-舟山港梅山保税港区1#~5#集装箱码头工程 | 1,650,000 | 450,000 | 300,000 | 600,000 | 300,000 | - | - |
4 | 宁波-舟山港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工程 | 1,260,000 | 64,557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295,443 | - |
5 | 采购港口相关设备 | 880,000 | 678,800 | 201,200 | - | - | - | -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 | 1,200,000 | - | - | - | - |
总计 | 13,030,000 | 2,821,888 | 2,972,246 | 2,400,000 | 1,746,588 | 1,595,443 | 1,493,835 |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如果超出以上预计投资金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未达到以上预计投资金额,本公司将通过利用自有资金或实施债务融资等方式,补足项目投资缺口。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金到位前,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9月21日出具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0)第802号),截至2010 年6月30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821,888千元。
四、关于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A股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821,888千元。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就公司拟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公司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公司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截至2010 年6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已与保荐人进行了沟通,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821,888千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合规、真实且符合相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中银国际及保荐代表人同意公司实施该等事项。
六、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事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核查意见》;
3、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0-003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1号文核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7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1,298.1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44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近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统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招股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银国际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银国际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国际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劲、陈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银国际。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银国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银国际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银国际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