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1、《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 《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为不超过599万股的龙净环保股票(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时龙净环保股本总额20,790万股的2.88%,股票来源为龙净环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合计599万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
5、本《激励计划》按照一次授予方式实施。拟获授对象在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股东大会批准该激励计划后,由董事会确定。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
6、解锁安排: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T1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按下列方式解锁:
第一次解锁条件:授予所在T年度的净利润与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相比增长不低于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第二次解锁条件: 以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T+1年度净利润指标比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T+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第三次解锁条件: 以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T+2年度净利润指标比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T+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7、龙净环保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龙净环保股东大会批准。
9、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激励计划》中作如下释义:
1、公司/本公司/龙净环保:指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计划:指《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4、激励对象:指被选择参加本《激励计划》的对象。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6、标的股票: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龙净环保股票。
7、授予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龙净环保股票的价格。
9、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10、解锁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有条件转让的期限。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2、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3、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公司法》:指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6、《证券法》:指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股权激励办法》:指现行适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8、《公司章程》:指现行适用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考核办法》:指现行适用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0、T:指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
21、T1:指限制性股票首个授予日。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是对全体高管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创造龙净环保上市十年高成长业绩的历史肯定。龙净环保2000年上市到2009年的十年间,主要业绩指标以年均30%的速度高速成长:销售收入由1.85亿到34.2亿,净利润由1,958万到2.58亿,每股净资产由3.5元到9.5元。龙净环保连续十年现金分红,累计约4亿元,接近首次募资,创造了良好的股东回报和社会效益。本次激励股权只占公司总股本的2.88%,数量有限,更为重要的目的是公司治理的体制性突破和长治久安。
2、是深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体制性突破。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使公司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实现向小股东身份的转变,建立起股东与高管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体制性基础和制度性保障。本次激励股权数量不大,但对龙净环保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3、是有效凝聚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振奋核心团队精神,推动龙净环保未来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激励对象共计72人,基本覆盖了龙净环保的全体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面对未来发展的繁重任务,可进一步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使核心团队以对自己负责、对龙净环保负责的高度责任心,推进龙净环保未来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创造更好的股东回报,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除独立董事和监事)、核心技术及骨干业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五、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股票种类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龙净环保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99万份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599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当前龙净环保股本总额20,790万股的2.88%。
六、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与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标的股票占草案公布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吴京荣 | 董事、首席执行官 | 40 | 6.681% | 0.192% |
| 2 | 黄 炜 | 董事、总经理 | 20 | 3.340% | 0.096% |
| 3 | 黄国典 | 董事 | 15 | 2.504% | 0.072% |
| 4 | 余莲凤 | 董事、财务总监 | 15 | 2.504% | 0.072% |
| 5 | 张 原 | 副总经理 | 15 | 2.504% | 0.072% |
| 6 | 陈泽民 | 董事、总经理 | 15 | 2.504% | 0.072% |
| 7 | 郭 俊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8 | 罗如生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9 | 陈贵福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10 | 王焕章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11 | 修海明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12 | 吴岚如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13 | 熊 越 | 副总经理 | 11 | 1.836% | 0.053% |
| 14 | 林国鑫 | 机械总工程师 | 11 | 1.836% | 0.053% |
| 15 | 陈培敏 | 董事会秘书 | 11 | 1.836% | 0.053% |
| 16 | 其他57名激励对象 | 380 | 63.439% | 1.828% | |
| 合 计 | 599 | 100.00% | 2.881% | ||
注:
1、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
(一)有效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需在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拟获授对象在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股东大会批准该激励计划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以下期间不得作为授予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公司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锁定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授予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自本计划授予日(T1日)+12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由支配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力等。但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1、解锁期
锁定期满次日起的36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各申请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限售规定。
2、相关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龙净环保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龙净环保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又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1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18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龙净环保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龙净环保股票均价30.36元的50%确定,为每股15.18元。
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
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为2010年9月30日,不在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30日内;公告日之前30日内未发生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且未对重大事项提出动议。
(四)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五)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六)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龙净环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若未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本《激励计划》自然终止。
1、龙净环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第三次股票解锁前期间,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授予日的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前三年净利润的平均水平。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孰低者不低于9%。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龙净环保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授予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根据龙净环保《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其绩效考核合格。
4、激励对象每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第一次解锁条件:授予所在T年度的净利润与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相比增长不低于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第二次解锁条件:以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T+1年度净利润指标比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T+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第三次解锁条件:以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为基数,T+2年度净利润指标比前三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不低于8%;T+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以上二项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同期水平。
根据孰低原则,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的低者作为计算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为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
5、考核结果的运用
(1)在解锁期内当年考核合格的,则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
(2)在解锁期内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则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在当期首个解锁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三)解锁安排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T1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按下列方式解锁:
第一个解锁时间为自本计划授予日(T1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1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总额的40%;
第二个解锁时间为自本计划授予日(T1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1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总额的30%;
第三个解锁时间为自本计划授予日(T1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T1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锁额度上限为获授股票总额的30%。
2、如达到以上解锁条件但在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在当期首个解锁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十、实行本《激励计划》程序、解锁程序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激励计划》有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核,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福建证监局;
7、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审核备案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股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0、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后,本《激励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解锁程序
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解锁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二)公司分立、合并
公司发生分立、合并事项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本计划执行。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骨干技术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新岗位职务进行回购调整。
(3)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
2、解聘或辞职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3、丧失工作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本计划规定予以锁定、解锁和限售。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仍可按本计划予以锁定、解锁和限售。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公司可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可以将该等股票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适合对象,该等对象需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资格和授予条件,该等名单需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批准,并经监事会书面核实,股东大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公告。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二、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
2、派息
P=P0- 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
3、配股
P = P0×(P0+P2×N)×(1+ N)÷ P1
其中:P2 为配股的发行价格,P1 为配股股权登记日龙净环保股票的收盘价格,N 为实际配股的比例(即实际配股数量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龙净环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其他
1、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2、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