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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0-2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没有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大会时间:从2010年9月29日下午2:30起

    2、现场大会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会议投票表决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类别人数持有(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302,976,00054.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3,350,0610.60
    合计127306,326,06155.1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5人,刘先福、宋振雄、孟杰、赵振、董威、孟勤国、何以全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3人,韦炳朋、胡煜、孔庆丰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权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李宁国副总经理、韩钢财务总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5)监事候选人黎宇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1)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李长嘉、黎中利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负责人李金海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先用自筹资金收购坛百高速公路公司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股)

    赞成股数

    (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赞成比例

    (%)

    是否

    通过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302,976,000302,976,000001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3,350,0613,084,156198,60567,30092.06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306,326,061306,060,156198,60567,30099.91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股)

    赞成股数

    (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赞成比例

    (%)

    是否

    通过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302,976,000302,976,000001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3,350,0613,043,256258,60548,20090.84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306,326,061306,019,256258,60548,20099.9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股)

    赞成股数

    (股)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赞成比例

    (%)

    是否

    通过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302,976,000302,976,000001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3,350,0612,982,556198,605168,90089.03
    总的投票表决结果306,326,061305,958,556198,605168,90099.88

    根据表决结果,黎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从2010年9月29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李长嘉、黎中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李长嘉、黎中利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