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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市调控走向深入 直指高房价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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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区分地区 第三套房全面停贷
    2010-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苗燕 ○编辑 衡道庆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央行、银监会日前决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这意味着,第三套房停贷将不再区别地域、也不再给予商业银行自主选择权,将全面停贷。这较今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十号文”)的规定更加严厉。首套房及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利率等政策,则并无太大变化。但强调了首套房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30%及以上”。

      此前,“国十号文”并未对第三套房贷有强制性停贷的要求。此前的文件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同时,“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据记者了解,在通知下发后,虽然有个别地区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但由于相关部门一直未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进行准确的界定,而且由于并不是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停发三套房贷,因此,在政策实施效果上有一定程度的折扣。而此次决定全面暂停第三套房贷,主要是为了防止炒房和投机,从而推高房价。

      此次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措施,旨在继续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调节和引导住房需求。因而对于首套房、二套房,仍然延续了“国十号文”的规定,并未进行大的调整。其中,尽管要求将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较此前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要求更为明确,但总体看,首付比例的“基线”未进行调整。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则没有变化。同时,央行和银监会也再次重申,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按照央行和银监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各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这需要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加强贷款的用途审查。

      央行和银监会表示,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商业银行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