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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环节存隐患
    保险纠纷案悄然增多
    2010-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一家保险公司因未及时披露股东变更情况而被保户以欺诈罪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某法院审理了这起新型保险纠纷案。个案往往折射整个行业现状,种种迹象表明,由于保险交付环节等存在一定隐患,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的保险纠纷案呈现增多趋势,案件背后带给整个行业更多的深思和警示。

      近日,国内多家保险公司收到了来自某城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一份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今年上半年,该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大幅增长,增长背后的原因需要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有则检查,重则整改。报告还翔实到对纠纷案件增加原因的具体分析,以及研究如何探索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从报告的分析成因来看,该地区今年保险纠纷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大幅增长。此外,新类型保险纠纷案件也开始增多。

      保险纠纷案件增多背后,主要因六大问题而起。根据报告分析,通过已有的保险纠纷案,相关部门找出了以下主要问题及原因: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说明义务履行存在瑕疵;保险条款的交付环节存在隐患;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需要加强;机动车保险理赔中定损问题突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医保限责条款未作明显提示;保险公司在为货运行业办理保险中存在疏漏等。

      而在该地区所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中,因保险条款交付问题引发诉讼的情况较多。如李云(化名)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的同时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的保险单后附条款,但车损险和三者险的保险单后无保险条款,仅在保单正面以普通字体记载“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发生车险事故后,李云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赔,李云称其未收到保险条款。

      针对这一案例,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交付及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车主交付了免责条款,仅凭保险单上“明示告知”而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其向车主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所依据的免赔保险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述分析报告认为,此案二审虽以调解结案,但保险条款交付中存在的问题仍应引起重视。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随着保险条款的日趋复杂,许多保险公司将原先印制在保险单背后的保险条款分离出来,另设书面条款;汽车销售公司等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出于疏忽,往往未交付保险条款或无任何交付手续;不少企业特别是货运企业因与保险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双方在续签保险合同时往往简化投保手续,一方交钱,一方仅交付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重视保险条款的交付,即使是对长期投保客户,也要做到每次投保,每次都交付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每年都可能会发生部分条款的变更),不能随意简化。”

      针对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包括该地区在内的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包括,由法院与保险同业公会联手合作,建立专家库,聘请行业专家、资深从业人员等当调解员。比如,上海自2004年9月即成立了国内保险行业首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除由业内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外,还聘请了熟知法律又富有经验的司法专家担任指导工作,成立6年来,成效逐年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