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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3 证券简称:圣莱达 公告编号:2010-003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25号”文件核准,于2010年8月30日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会验字(2010)第3885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0,840,187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010122000220586截止2010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87,25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精度钛镍合金记忆式温控器自动化生产线技改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

      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0031544428094001截止2010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79,83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10万台水加热智能生活电器扩产项目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

      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72100346885,截止2010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3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期限为12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贰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和500万元,账号分别为0373100019093和0373100019116,开户日期为2010年09月21日;期限为6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账号为0373100019103,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公司承诺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七天通知存款单不得质押。

      4、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

      公司在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0031544408094001,截止2010年9月21日,专户余额为85,440,18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超募部分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红星、沈璐璐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当日内,应将填写好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单”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专户银行应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平安银行。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专户银行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平安证券;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平安证券。

      九、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十、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若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则需三方书面同意确认。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