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0-02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燕京啤酒”)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燕京转债”或“本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4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113,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1,130万张。
3、本次发行的燕京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燕京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燕京啤酒持股数量按每股配售0.93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本次发行向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均采用网上配售,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0729”,申购简称为“燕京配债”。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5、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余额由承销团包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6、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5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0万元(50万张),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56,500万元(565万张)。
7、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0729”,申购名称为“燕京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元),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56,500万元(565万张)。
8、燕京啤酒现有总股本1,210,266,96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燕京转债约11,299,05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东可优先认购燕京转债约4,863,588张(由于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燕京转债约6,435,464张(由于网下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9、本次发行的燕京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0、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1、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燕京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2、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燕京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本公告仅对发行燕京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燕京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燕京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0年10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一、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燕京啤酒、公司 | 指 |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可转债、转债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燕京转债 | 指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11.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11.3亿元、票面金额为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公司、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承销团 | 指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
股权登记日(T-1日) | 指 | 2010年10月14日 |
申购日(T日) | 指 | 2010年10月15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投资者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日期 |
原股东 | 指 | 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 | 指 | 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 | 指 | 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11.3亿元。
3、发行数量:1,130万张。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5年,即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到第五年的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0.9%、第四年1.1%、第五年1.4%。
(3)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E、到期还本付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4)初始转股价格:21.86元/股,即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5)转股起止时期:本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6)信用评级:AA+
(7)资信评估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8)担保人:本次发行未设担保
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0年10月15日(T日)。
8、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0年10月14日(T-1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下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的燕京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0%,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
(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燕京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燕京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3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1个申购单位。
燕京啤酒现有总股本1,210,266,96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可转债约11,299,05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由于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网下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080729”,申购简称为“燕京配债”。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原股东持有的“燕京啤酒”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5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0万元(50万张),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56,500万元(565万张)。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0729”,申购名称为“燕京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元),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申购上限是56,500万元(565万张)。
10、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11、本次发行的燕京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2、承销方式: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13、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4、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1)修正权限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本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6、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2%(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7、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2%(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18、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9、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20、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 交易日 | 事项 |
2010年10月13日 周三 | T-2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2010年10月14日 周四 | T-1日 |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网上路演 |
2010年10月15日 周五 | T日 |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认购日,网上、网下申购日 |
2010年10月18日 周一 | T+1日 |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
2010年10月19日 周二 | T+2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对应的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网上申购配号 |
2010年10月20日 周三 | T+3日 |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和网上中签率公告;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根据中签结果网上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定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需于该日补足 |
2010年10月21日 周四 | T+4日 |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资金 |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三、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燕京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燕京啤酒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3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1个申购单位。(具体参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燕京转债数量”。)
2、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10年10月14日。
(2)申购日(T日):2010年10月15日。
(3)缴款日(T日):2010年10月15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33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1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燕京转债;若其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25310401,传真确认电话:0755-25310057,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见附件一)
②股东为法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股东为法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代理人证明(如自然人股东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4)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 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付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证券账户名称和“优先认购燕京转债”字样)。
收款单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 号:819589051810001
开户行地点:深圳
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8584001627
银行联系人:吴婷婷 江睿妮
银行联系电话:0755-83777609、83776572
(5)投资者须确保认购资金于2010年10月15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或缴纳的认购资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6)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认购资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2010年10月20日(T+3日)返还。认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申购代码为“080729”,申购简称为“燕京配债”。
(2)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燕京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原股东持有的“燕京啤酒”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四、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相关内容。
四、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燕京转债发行总额为11.3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10年10月15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燕京转债数量。
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燕京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张(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张燕京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规定
①申购代码为“070729”,申购名称为“燕京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元),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申购上限是56,500万元(565万张)。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①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10年10月15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0年10月15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10年10月15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
①申购确认
2010年10月18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10年10月19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2010年10月19日(T+2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深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
2010年10月20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10年10月20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燕京转债数量
2010年10月21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
(4)清算与交割
①2010年10月18日(T+1日)至2010年10月20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10年10月20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深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10年10月21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燕京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深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燕京转债发行总额为11.3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10年10月15日(T日)9:00 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燕京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燕京转债。
(2)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申购的情况)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获得比例配售。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计算出实际配售量的整数部分(即按1,000元10张取整),对于计算出不足10张的部分(尾数保留3 位小数),将所有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有效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实际配售的可转债加总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总量一致。
6、申购办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56,500万元(565万张)。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燕京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简称“申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准备相关资料。
(3)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50%。
(4)本次网下发行的燕京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燕京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0年10月15日(T 日)(含该日)前办妥开户手续。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10年10月15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55-82943121、82943129、82960401、82960404、82963106、82943176、25310401、25310402,传真确认电话:0755-82940716(前两部传真)、82960167(第三、四部传真)、82943143(第五、六部传真)、25310057(第七、八部传真),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83734796。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前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50%。定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
收款单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账 号:819589051810001
开户行地点:深圳
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8584001627
银行联系人:吴婷婷 江睿妮
银行联系电话:0755-83777609、83776572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0年10月15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10年10月20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10年10月20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0年10月20日(T+3日)17:00 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0年10月20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燕京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③网下申购定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④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10月18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8、清算交割
(1)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9、投资者参加网上发行
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参加网上申购。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0年10月14日(T-1日)9:30-11:30 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
经办人员:刘翔宇、徐月香、李影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
联系电话:010-89490729
传真:010-89495569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邮编:518026
联系人:刘彤、廖围、王建政、徐锦、孟祥友、李弦、袁新熠、刘晓晨
联系电话:0755-82944635,0755-83734796
发行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机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 |||
单位全称/股东姓名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证券账户户名(深圳) | |||
证券账户号码(深圳) | |||
托管券商席位号(深圳) | |||
身份证明号码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单位全称相同,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收款人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大额支付系统号 | |||
持有的限售股股数(股,小写) | 股 | ||
认购数量(张) | 大写: 张 小写 张 | ||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1,00 元) |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个人投资者是“身份证号码”。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认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认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本次认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燕京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认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认购均为无效认购。付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证券账户名称和“优先认购燕京转债”字样
6、“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7、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单位全称/股东姓名相同。
8、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或代理人证明)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25310401
传真确认电话:0755-25310057
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
附件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 |||
单位全称 | |||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 |||
身份证明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证券账户户名(深圳) | |||
证券账户号码(深圳) | |||
托管券商席位号(深圳)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单位全称相同,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收款人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大额支付系统号 | |||
申购数量(张) | 大写: 张 小写 张 | ||
申购金额( 申购数量 ×100 元) |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 ||
申购定金( 申购金额 ×50%) |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本次网下申购上限为56,500万元。
5、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燕京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50%足额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申请人须于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填写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单位全称相同。
9、有意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0年10月15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申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电话:0755-82943121、82943129、82960401、82960404、82963106、82943176、25310401、25310402,
传真确认电话:0755-82940716(前两部传真)、82960167(第三、四部传真)、82943143(第五、六部传真)、25310057(第七、八部传真)
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44635、83734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