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鲁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55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7人的内容》。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1,770,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20%)于2010年9月26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在本次会议上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主要内容为: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由原"山东省泰安市环山路36号"变更为:"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南110号"。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增加以下内容:
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地址内容。《公司章程》第五条原内容为:"公司住所:中国山东省泰安市环山路36号;邮编:271000。"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中国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南110号;邮编:031300。
2、公司股东泰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股份14,264,1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3%)于2010年9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在本次会议上增加以下临时提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增加以下内容:
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人数内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内容为:"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独立董事2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独立董事3人。"
(2)《关于增加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主要内容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泰安市国资委增加提名王金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广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36,034,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照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三)《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逐项表决)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内容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内容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内容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长权限的内容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7人的内容
反对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同意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未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8人的内容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修订内容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会议选举王金余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会议选举徐培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会议选举蒲建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会议选举符小民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会议选举王金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会议选举杜书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会议选举郭文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会议选举刘春芝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会议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会议选举孙永才先生为公司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关于第七届董事会延长任期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八)《关于第七届监事会延长任期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九)《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十)《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为山西灵石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为山西灵石华瀛冯家坛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启伟、谢静律师与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鲁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56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金余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杜书伟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郭文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充分讨论,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选举王金余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徐培忠先生、蒲建平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选举战略委员会成员为:王金余先生、徐培忠先生、符小民先生,其中王金余先生为召集人;
2、选举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杜书伟先生、郭文峰先生、符小民先生,其中杜书伟先生为召集人;
3、选举提名委员会成员为:郭文峰先生、刘春芝女士、王金余先生,其中郭文峰先生为召集人;
4、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刘春芝女士、杜书伟先生、徐培忠先生,其中刘春芝女士为召集人。
上述人员的个人简历,公司已于210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经董事长王金余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符小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经董事长王金余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费志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费志冰先生应在三个月内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由费志冰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其取得相应资格后聘任正式生效。
董事会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经总经理符小民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费志冰先生、王军先生、鲁德朝先生、王勇先生、赵京虎先生、刘保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郭夕祥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费志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附:新聘任人员简历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新聘任人员简历
符小民先生 汉族,195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大屯煤电公司徐庄矿、孔庄矿技术员、总工、矿长;大屯煤电公司生产调度处处长;上海能源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曾荣获煤炭部科技三等奖、江苏省科技三等奖等荣誉。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费志冰先生 汉族,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讲师,高级会计师。曾任南京中心大酒店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南京金陵旅馆管理干部学院财务教研室副主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南京金丝利喜来登酒店财务总监;南京状元楼酒店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王 军先生 汉族,1964年11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经济师。曾任煤炭部大屯煤电公司计划统计处科员、副科长、主任经济师;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发展计划处副处长;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市场经营处处长;大屯煤电集团公司监事;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铝板带项目筹备处处长;徐州四方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曾荣获中国高校科学技术一等奖、个人二等功、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先进个人等荣誉。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鲁德朝先生 汉族,195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大屯煤电公司徐沛铁路管理处科员、副处长、处长;大屯煤电公司铁路工程处处长;上海大屯能源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兼任人事部长、贸易部经理。曾荣获江苏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大屯煤电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上海市总工会科技成果奖等荣誉。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子公司南京永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勇先生 汉族,197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晋中市鹿坡岭煤矿坑口主任;矿长;山西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荣获灵石县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奖、纳税贡献奖、工作突出成绩显著奖、科普先进工作奖、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赵京虎先生 汉族,1974年2月生,中共党员,专科学历,工程师,高级行政职业经理。曾任中煤第一建设公司第四十九工程处技术员、矿建队长、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兼项目经理、副处长、处长。曾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中央企业团工委授予中央企业青年成长成才身边的榜样等荣誉。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刘保申先生 汉族,196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义马煤业集团常村矿掘进队队长、安全科长、安全副矿长;义马煤业集团救护大队大队长;义马煤业集团千秋矿矿长;义马煤业集团中联润世新疆煤业公司总经理。曾荣获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授予全国优秀矿长、河南煤炭工业局授予河南省煤炭系统劳动模范、义马煤业集团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郭夕祥先生 汉族,196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煤炭部大屯煤电公司张双楼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大屯煤电集团公司生产处副科长、科长、副总,生产部副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桥煤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中煤能源新疆松树头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总工程师;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业有限公司董事。曾荣获2007年度江苏煤炭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三等奖、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2007-2008年度技术创新特别优秀人才奖等荣誉。现任本公司总工程师。
李 军先生 汉族,197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专科学历,经济师。曾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鲁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57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新民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充分讨论,一致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有关朱新民先生的个人简历,公司已于2010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0]沪锦律非(证)字第77号-4
致: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和见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0年10月10日上午9:30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9月27日。
2010年9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及延期召开的公告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2010年9月25日和2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收到公司股东泰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增加提案,2010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延期至2010年10月12日上午9:30召开。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除增加提案及会议延期外,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9: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广西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136,034,3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内容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内容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内容
(5)关于修订董事长权限的内容
(6)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7人的内容
(7)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8人的内容
注:(6)、(7)两项子议案为二选一,若投赞成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议案,否则对该两项子议案投票无效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关于选举王金余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徐培忠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蒲建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符小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王金忠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杜书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郭文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刘春芝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关于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孙永才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7、关于第七届董事会延长任期的议案
8、关于第七届监事会延长任期的议案
9、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为山西灵石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12、关于为山西灵石华瀛冯家坛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修订内容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修订内容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修订内容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修订内容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长权限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修订内容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7人的内容
表决结果:反对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同意股;无弃权股。
该项修订内容未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8人的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修订内容获得通过。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会议选举王金余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会议选举徐培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会议选举蒲建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会议选举符小民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会议选举王金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会议选举杜书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会议选举郭文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会议选举刘春芝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会议选举朱新民先生为公司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会议选举孙永才先生为公司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136,034,355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第七届董事会延长任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第七届监事会延长任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为山西灵石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为山西灵石华瀛冯家坛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034,35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4.83%股份的股东泰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增加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王金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持有公司41.20%股份的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提案,公司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增加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内容》、《关于修订董事会人数为8人的内容》两项子议案。
上述新增加提案与原有议案一并表决。表决结果参见本意见书第四部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新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丁启伟
谢 静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