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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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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0版:信息披露
    2010年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废旧船舶出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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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2010-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0 -- 02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钦舟公司)与毕德才先生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德才先生(详见2009年7月2日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年5月12日,钦舟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毕德才先生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先生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给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毕德才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

    在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钦舟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相关各方已承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3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 票 代 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层B2单元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层B2单元

    电 话: 0591-87871818

    传 真: 0591- 87844763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 署 日 期:2010年10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钦舟公司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 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层B2单元

    3、法定代表人:杨萍

    4、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园整

    5、注册号码:350100100006771

    6、企业代码:19235200-X

    7、企业类型:民营企业;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9、经营期限:自 2007年 06 月15 日至 2045年06月22 日;

    10、税务登记号码: 35010019235200X

    11、股东姓名:毕德才先生、王云萍女士

    12、通讯方式:电话:0591-87871818 传真:0591- 87844763

    13、实际控制人:毕德才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结构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毕德才先生(持有钦舟公司85%的股份)、王云萍女士(持有钦舟公司15%的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

    毕德才先生系钦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职 务性 别国 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毕德才董事长中国中国
    王云萍/中国中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东百集团17.47%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方式

    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钦舟公司将取得东百集团17.47%股份,毕德才先生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钦舟公司与毕德才先生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德才先生(详见2009年7月2日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年5月12日,钦舟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毕德才先生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先生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给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毕德才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毕德才先生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毕德才先生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钦舟公司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取得东百集团17.47%股份而成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东百集团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3、钦舟公司、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东百集团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钦舟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东百集团的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钦舟公司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将确保东百集团经营的延续性,同时,保证东百集团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影响东百集团的独立性。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钦舟公司与东百集团未发生任何形式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本报告涉及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闽执行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和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泰执行字第436号《执行裁定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钦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杨萍

    日 期:2010年10月1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817北路84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福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 59,956,520股 变动比例: +17.47%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关系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以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杨萍

    日 期:2010年10月13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 票 代 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毕德才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20号2号楼1单元501户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20号2号楼1单元501户

    电 话: 0591-87871818

    传 真: 0591- 8784476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 署 日 期:2010年10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毕德才先生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东百集团拥有股份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毕德才先生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钦舟公司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 称:毕德才先生

    2、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善化路20号2号楼1单元501户

    3、身份证号码:370202193912261133

    4、通讯方式:电话:0591-87871818 传真: 0591- 878447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也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百集团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

    二、权益变动基本方式

    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钦舟公司将取得东百集团17.47%股份,毕德才先生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钦舟公司与毕德才先生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德才先生(详见2009年7月2日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年5月12日,钦舟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毕德才先生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先生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给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毕德才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毕德才先生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毕德才先生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钦舟公司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取得东百集团17.47%股份而成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东百集团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本报告涉及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闽执行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和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泰执行字第436号《执行裁定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毕德才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毕德才

    日 期:2010年10月1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817北路84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股票代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毕德才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59,956,520股 持股比例: 17.4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 59,956,520股 变动比例: -17.4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毕德才

    日 期:20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