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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http://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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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春蓉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网址:www.cicc.com.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61133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24、25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置换出营业网点在募集期间不参与代销,详询华泰联合证券客服)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勤
客服电话: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www.essences.com.cn
17)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0)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2)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客服电话:0431-85096710
联系人:潘锴
公司网址: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10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04号文件核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帐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认购费用、手续及限制
1. 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B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B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 单笔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0.60% | |
100万≤M<200万 | 0.40% | |
200万≤M<500万 | 0.20% |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
B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 0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在直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代销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 A类基金份额 | B类基金份额 | |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100万 | 0.80% | 0% | |
100万≤M<200万 | 0.50% | ||
200万≤M<500万 | 0.30% |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 |
Y < 1年 | 0.10% | 0% | |
1年≤Y<2年 | 0.05% | ||
Y ( 2年 | 0% |
注:(1)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2)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对应费率为0.8%,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200 = 8,267.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267.19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5,000份A类基金,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对应费率为0.1%,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5,000*1.200 = 6,000元
赎回费用 = 5,000*1.200*0.1% = 6元
赎回金额 = 6,000-6 = 5,994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94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
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含本数);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核心固定收益类资产辅以权益类资产增强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向、行业和企业盈利、信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动态分析,在限定投资范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和回购放大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和骑乘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据此评价未来一定时间段内债券、股票市场相对收益率,同时评估各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和信用水平,以本基金投资风格、投资目标为指导,动态调整债券、股票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通过战术性资产配置在较短时间框架内考察各类资产的收益能力,预测短期收益率,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2.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 、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 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平,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基于本基金投资风格与特点,本基金管理人仅对内部评级为1、2、3级的品种给予“可投资”建议,为“投资级”品种。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具体评级标准和评级分析权重如表1、表2、表3列示:
表1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评级标准
评级 | 综合得分 | 定义 |
1 | [90,100) |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
2 | [80,90) |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小,违约风险低 |
3 | [60,80) |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较强,违约风险低 |
4 | [40,60) |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大,违约风险高 |
5 | [0,40) | 发债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
资料来源:中银基金
表2 企业短期融资券信用分析权重设置
公司名称 | 短期债项评级 |
分析指标 | 权重 |
定性分析 | 70% |
行业状况 | 20% |
公司地位 | 30% |
公司治理 | 20% |
财务弹性 | 20% |
债券性质 | 10% |
定量分析 | 30% |
债务结构 | 30% |
偿债能力 | 40% |
盈利指标 | 20% |
运营指标 | 10% |
表3 中长期企业债券信用分析权重设置
公司名称 | 中长期债项评级 |
分析指标 | 权重 |
定性分析 | 60% |
行业状况 | 20% |
公司地位 | 30% |
公司治理 | 20% |
财务弹性 | 20% |
债券性质 | 10% |
定量分析 | 40% |
债务结构 | 20% |
中长期偿债能力 | 30% |
增长指标 | 20% |
盈利指标 | 20% |
运营指标 | 10% |
5)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 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1)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3)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 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股票(包括新股申购)、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为本基金的增强性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此部分资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增强性收益。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选个股,审慎投资,以提高整个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择机参与新股申购。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宏观、行业和个股策略,精选行业和个股, 审慎投资,以提高整个组合的收益水平。本基金根据宏观背景确定一定时间内最优的大类资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优选。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价格趋势、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本基金充分结合宏观、行业和个股的研究结果,做到股票投资的优中选优。
(2)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考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新股发行公司的基本面、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近期新股发行市盈率、二级市场走势的市场预期等因素,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并于锁定期后在控制组合波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择时出售,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权证,主要运用价值发现和价差策略,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后收益。
4. 组合构建
1)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是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的功能是进行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当中长期债券收益率面临上升风险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工具可以起到较好的避险作用。本基金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是:在确定基金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并定期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中国债券市场的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运行趋势、通胀压力、资金供求等因素影响,而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以上因素共同构成债券市场收益率的驱动机制。据此,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分析、个券分析、创新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推行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体系,对于有数据保证、能够进行数量化分析的因素,本基金力求首先进行定量研究,以加强对数据的把握能力。目前本基金使用的定量工具和技术在前述整体配置策略部分已提及或有充分阐述,现归纳如下:
(1)宏观经济指标预测体系
该体系将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主要指标划分为“经济景气指标”、“资金宽裕指标”以及“通胀指标”三大类,自上而下的分析各个主要指标相关参数:经济景气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增长前景”、“投资”和“消费”三个方面,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资金宽裕指标主要包括“货币供应量”、“央行对冲力度”、“银行资金面宽裕程度”和“银行可以投资债券的资金”四个纬度,其代表指标分别为“基础货币增速、M2余额增速、货币乘数”、“货币投放(回笼)金额”、“超额准备金率、7天回购利率”和“M2余额同比减去贷款余额同比”;而通胀指标主要参考“通胀与实际利率”,其代表指标包括CPI、PPI、实际利率等。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给予各个代表指标“负面”、“中性”或者“正面”评价,并给予相对应权重,综合判断各代表指标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最终做出宏观判断。
(2)组合构建模型
该模型是定量化技术与定性分析的结合。定性分析主要体现在一级资产配置上,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利率走势的研判,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在大类资产上的配置方案;对于债券组合的配置主要体现了定量化技术,在确定组合久期之后,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量化配置债券组合。
(3)利率期限结构模型
该模型是本基金管理人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实现:以底层数据库为支撑,以经典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梯形组合为假想组合,采用情景分析方法,严格量化假想组合久期、凸度、收益率曲线等核心指标,在现行市场状况中构建最优的债券组合。
(4)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本基金有一套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具体指标已在上述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部分列示。通过自上而下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对债券的发行主体量化打分并评级。
(5)VaR风险控制技术
VaR风险控制技术是本基金管理人长期使用的一套较为成熟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底层数据库的支撑下,本基金管理人拟每天对组合的在险头寸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以增强对风险暴露的控制能力。
(6)债券绩效评估体系
该评估体系通过投资绝对收益率、投资相对基准收益率和单位风险收益率三个维度三位一体地评估组合绩效,其中单位风险收益率通过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及詹森指数来衡量。
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依靠公司股票投资和研究团队的智慧,借助数量研究平台,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精选个股,构建股票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管理股票投资组合与债券投资组合的相关性,以降低整体组合系统性风险的暴露程度。
(四)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分别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A/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十二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B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5%÷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