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价值
  • 10:理财一周
  • 11:车产业
  • 12:路演回放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010年10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B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9版:信息披露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方式认购。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直销机构即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重要提示

      1.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和场内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证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源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第一创业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民族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证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莞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州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证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通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都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证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富证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生证券”)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龙证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6.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场外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9.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用于投资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货币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德邦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投证券、中国民族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方正证券、东莞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大通证券、江海证券、山西证券、国都证券、东兴证券、财富证券、民生证券和华龙证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3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代码:519030)。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运用投资组合优化策略,力争实现基金收益随着时间增长的逐步提升。

      6.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同时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7.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8.场外机构发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德邦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投证券、中国民族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方正证券、东莞证券、广州证券、上海证券、大通证券、江海证券、山西证券、国都证券、东兴证券、财富证券、民生证券和华龙证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9.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0.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喻群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募集期内,本基金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