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财经海外
  • 7:书评
  • 8:艺术财经
  • 9: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2010年9月主要财务信息的公告
  •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开通多交易账户业务的公告
  • 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  
    2010年10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7版:信息披露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2010年9月主要财务信息的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开通多交易账户业务的公告
    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结转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2010-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0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10)沪高刑终字第2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本公司原董事长龙长生、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一案(详情见2009年4月22日等《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的临2009-012、临2009-019号、临2009-042公告)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被告单位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万元;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被告人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七届董事会认为本判决:

      1、为公司处理历史遗留的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为公司最终确定债权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3、为公司实施债权债务重组、处置债权债务清除了法律的障碍。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但鉴于上述终审判决的裁定,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的实质性影响,第七届董事会将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尽快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和重组工作,以期实现公司盈利、重组及复牌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1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日前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SDF2009300代偿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代偿补充协议》及《抵押担保合同》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编号:[2010]中国贸仲沪字4244号):仲裁庭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故将本案裁决期限延长至2010年10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2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上午9:30在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电话通知了各位董事,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郭永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黄飞、程立、李萍、雷秀娟,独立董事宁维武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雷秀娟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郭永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选举郭永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9日。

      二、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变更郭永明先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邓莹女士为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董事长郭永明先生的提名,董事会聘任邓莹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9日。

      四、审议通过《关于免去高雷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惠钢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董事长郭永明先生的提名,聘任惠钢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9日。惠钢义先生简历附后。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程立女士为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总经理邓莹女士的提名,董事会聘任程立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9日。程立女士简历附后。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小强先生为财务总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总经理邓莹女士的提名,董事会聘任王小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9日。王小强先生简历附后。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公司名称变更预核准手续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进行重组业务的谈判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郭永明、滕忠、李萍组成,郭永明为主任委员(召集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宁维武、李萍、邓莹组成,李萍为主任委员(召集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雷秀娟、宁维武、邓莹组成,宁维武为主任委员(召集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郭永明、李萍、雷秀娟组成,雷秀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成立公司资产重整委员会,人员编制为5人。

      拟聘请曾世珍女士、俞赛克先生、郭永明先生、惠钢义先生、王小强先生组成,郭永明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成立公司重大重组委员会,人员编制为5人。拟聘请曾世珍女士、陈庆桃先生、俞赛克先生、郭永明先生、王小强先生组成,郭永明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针对上届董事会的违法乱纪现象和行为成立历史追溯委员会,人员编制为3人。拟聘请俞赛克先生负责组织联系中小股东成立,俞赛克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会其他成员需要向董事会及时报备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资产重整委员会、重大重组委员会、历史追溯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在公司复牌前均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十五、审议通过《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核查的议案》:

      经初步调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制定的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不能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

      鉴于此,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核查。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1、程立个人简历

      2、惠钢义个人简历

      3、王小强个人简历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日

      附件:

      1、 惠钢义个人简历

      惠钢义,男,1975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西安紫薇大卖场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上海易慧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外派人员。

      2、 程立个人简历

      程立,女,1968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历任西安岳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主管,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主管。

      3、 王小强个人简历

      王小强,男,1973年8 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西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主管会计,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外派业务人员。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3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电话通知了各位监事,经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刘建春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刘建春、郑鑫共二名,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建春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选举刘建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3年6月29日。

      特此公告。

      附:刘建春个人简历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7月2日

      附件:

      刘建春个人简历

      刘建春,男,1969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历任西安紫薇大卖场有限公司采购主管。现任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主管。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4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7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于2010年7月9日电话通知了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郭永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郭永明、滕忠、邓莹、程立、宁维武、雷秀娟,董事南芳玲女士委托董事邓莹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黄飞先生委托董事程立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李萍女士委托独立董事宁维武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核查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督促原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尽快办理各种业务的全面移交工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废除公司原有的各种印鉴,重新刻制公司新的公章、董事会章等各种印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督促资产重整委员会、重大重组委员会、历史追溯委员会工作进展的议案》。

      其中包括:资产重整委员会对资产重整进行资料收集、方案设计、论证等;重大重组委员会对重组资产进行可行性分析、方案设计、论证等;历史追溯委员会展开对公司损失形成原因及责任以及公司和原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史问题的整理、汇总,逐项分析,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1票。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4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5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于2010年9月2日电话通知了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郭永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郭永明、滕忠、邓莹、程立、南芳玲、黄飞,独立董事宁维武、雷秀娟、李萍以通讯传真方式参与表决,监事刘建春、郑鑫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审议聘任谢斌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惠钢义先生开展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责成第六届董事会停止对公司及股东侵权行为并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督促管理层对2010年度财务资料进行重新梳理,为债权债务清理及2010年年报做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授权管理层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盘活资产办法和思路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6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6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书面通知了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郭永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郭永明、滕忠、邓莹、程立、南芳玲、黄飞、宁维武、李萍,独立董事雷秀娟女士委托独立董事宁维武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因公司重组业务需要,公司经慎重考虑,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为了便于推动公司下一步重组工作,拟将公司迁址西安,将公司住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变更为西安市雁南五路商通大道曲江综合服务中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公司住所变更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要变更,公司名称拟变更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及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同时废止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八项决议公司名称拟变更为“上海正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诚信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根据公司住所和名称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拟变更住所及名称,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四条原为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ONGSHENG TECHNOLOGY CO., LTD.”

      修改为:

      “公司注册名称: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XI’AN HONGSHENG TECHNOLOGY CO., LTD.”

      (2)《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原为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邮政编码:200120”

      修改为:

      “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南五路商通大道曲江综合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061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郭永明先生的薪酬为年薪人民币50万元(含税),在公司恢复上市之前,先按照年薪18万元(含税)发放。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兼总经理薪酬标准的议案》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邓莹的薪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元(含税),在公司恢复上市之前,先按照年薪18万元(含税)发放。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每年给予独立董事4.8万元的独立董事津贴(含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公司副总经理程立女士年薪为10万元(含税),在公司恢复上市之前,先按照年薪5.8万元(含税)发放;财务总监王小强先生年薪为16万元(含税);董事会秘书惠钢义先生年薪为13.30万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0 年11月5日(星期五)上午9:30 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召开地点另行通知。会议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4)《关于根据公司住所和名称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

      (6)《关于确定董事兼总经理薪酬标准的议案》

      (7)《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2、截止2010 年10 月28 日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派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委托书附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持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2)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0 年10月 29 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未在上述时间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具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良友大厦15楼

      4、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或邮寄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委托书一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本次会议不发礼品,会期半天。

      2、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惠钢义

      联系电话:021-5876 5800 传真:021-5887 0670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7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0)雁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就原告黄飞、刘建春诉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郑鑫、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的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飞、刘建春要求确认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附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雁民初字第4537号

      原告黄飞,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丈八东路118号双维花溪湾小区6栋11001号,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原告刘建春,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四坊615楼8号,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哲,西安紫薇大卖场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郭永明,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住西安市团结南路二号4号楼3单元111号。

      被告滕忠,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2号楼47号。

      被告邓莹,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住西安市雁塔区枫叶新家园4号楼1单元101号。

      被告南芳玲,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住西安市电子西街2号融侨馨苑3号楼1单元901号。

      被告程立,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枫叶新家园2-2-502号。

      被告郑鑫,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住西安市西五路陕西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察院3单元1楼西户。

      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宁,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2号企业一号公园J18幢。

      法定代表人郭永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黄飞,刘建春诉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郑鑫、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明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日宏盛公司发布公告,定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2010年6月10日,被告普明公司向宏盛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名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黄飞、程立、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和《关于提名刘建春、郑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选举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黄飞、程立、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刘建春、郑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原告在履行职责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人员称,有人称股东大会提案不符合宏盛公司章程规定,其对股东大会效力无法认定,要求走司法程序,才能配合原告等新任董事监事的工作。原、被告随即对股东大会效力发生分歧,原告认为无效,被告认为有效。被告指责原告不尽职责,原告也多次向董、监事会提出要求其解决或免除原告董、监事职务,但董、监事会均未能解决。原告认为宏盛公司2010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程序不当,大股东普明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原告就任后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在多次要求董、监事会解决无果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宏盛公司2010年6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郑鑫共同辩称:1、宏盛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均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宏盛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经作出即当然合法有效;2、本次股东大会是将临时股东大会与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提案程序合并进行的,股东大会就普明公司提出的改选公司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表决;3、普明公司提交的改选公司董、监事的两项提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应视为原董、监事会提出,故该两项提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4、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董、监事职责,先后参加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证明原告已经以实际行动承认了本次股东大会及决议合法有效;5、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给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普明公司答辩意见与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郑鑫相同。

      被告宏盛公司辩称,宏盛公司2009年年年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表决和公告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即依法生效,二原告已依法就任,应依法履行职责,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宏盛公司系上市公司,代码600817;2010年2月25日,普明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宏盛公司26.09%的股份,成为宏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这部分股份共计33589968股,已于2010年3月5日过户到普明公司名下;原告黄飞是宏盛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举出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原告刘建春是在此次大会上被选举的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是此次大会被选举出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被告郑鑫是此次大会被选举出的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经查明,2010年6月1日宏盛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发布《宏盛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通知》称: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9:30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以下议案:1、审议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4、审议2009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5、审议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关于拟聘请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办机构; 7、审议关于拟聘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股份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8、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010年6月10日,被告普明公司向宏盛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名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黄飞、程立、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和《关于提名刘建春、郑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2010年6月12日宏盛公司又发布了《宏盛公司关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增加审议议案的公告》,公告了普明公司提交的上述两份提案,并在公告中称:“以上所有议案将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0年6月25日宏盛公司再次发布《宏盛公司关于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址、股东登记日等有关事项。

      另查明,2010年6月29日,宏盛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988号名人苑酒店召开,宏盛公司聘请了上海维一软件公司对股东签到和持股数进行了统计,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股东人数134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97134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619%(其中普明公司所持宏盛公司限售流通股33589968股,持股起始时间为2010年3月5日,占宏盛公司总股本的26.09%)。会议召开过程中,主持人孙炜宣布会议召开,后因主持人孙炜宣布《关于提名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黄飞、程立、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和《关于提名刘建春、郑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与《宏盛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不符,在本次股东大会不作表决时,引起部分股东不满,主持人孙炜及到会的第六届董事、监事离场。后在场股东要求大会按公告继续召开,在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股东77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0987855股(持无限售流通股76名股东,持股7397887股,限售流通股股东一名,持股数33589968股,77名股东占公司总股份的31.84%),推选杨大勇为会议主持人,同时聘请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黄业华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411562645)作为见证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股东大会对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全部议案逐一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黄飞、程立、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其中宁维武、李萍、雷秀娟为独立董事(70名股东通过,代表40902755股,7名股东弃权,代表85100股);会议通过选举刘建春,郑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69名股东通过,代表40883655股,8名股东弃权,代表104200股)。大会未通过其他议案,与会股东现场签署了《宏盛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共51名股东现场签字。2010年7月12日,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业华、郭进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真实、有效的,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7月17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黄飞亲自或委托程立(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分别参加了2010年7月2日,2010年7月14日宏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议,刘建春参加了2010年7月2日监事会会议。

      再查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宏盛公司《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届候选董事由上届董事会提名,下届候选监事人选由上届监事会提名,并就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议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宏盛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经行审核: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原告以无法履行董监事职责为由要求确认宏盛公司2009年度股东会决议无效无法律依据,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反宏盛公司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存在,且该大会形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104条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故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在审查该案中亦未发现宏盛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故原告该项诉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普明公司向第六届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提名郭永明等9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宁维武等3人为独立董事的提案》和《关于提名刘建春等2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两项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理由,经查被告普明公司向第六届董事会提交上述两项临时提案后,第六届董事会经审查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进行了公告,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告即证明了董事会认可该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故上述两项提案应视为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提案程序符合宏盛公司《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原告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各被告提出的该次股东大会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黄飞、刘建春分别当选为公司董事、监事,已经开始开展了相关工作,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负有对公司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最大限度维护本公司和股民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以工作中的困难主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逃避董事、监事应履行义务和职责。原告所诉称为履行职责购买机票花费4900元,非本案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飞、刘建春要求确认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景 振 宇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程 安 真

      二0一0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48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已经与2010年6月29日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由于部分股东及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有效性持有不同的意见,相关部门无法对股东大会的有效性予以认定,致使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产生的有关决议和公司信息无法正常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手续。现根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裁定(详见同日编号:临2010-047号公告),驳回要求认定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合法有效。现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开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及公司重大事项等应披露事项予以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