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ST精伦 编号:临2010-016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案被否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0年9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第B24版上)。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96,806,8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5%。会议由董事长张学阳先生主持,公司2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裴涛先生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6,806,87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