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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24版:信息披露
    关于增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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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份及1-9月份主要运营数据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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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7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27 号文核准,2010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271.9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8,728.0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106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将运用本次募集资金94,935万元投资于“起重装备产业化项目”、“海洋工程装备项目”和“舱口盖生产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其余为超募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润邦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重机)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6008608018170069920,截止2010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251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海洋工程装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11821229100515770,截止2010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701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舱口盖生产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727001040999989,截止2010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438,087,495.9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润邦重机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40144489308094001,截止2010年10月11日,专户余额为627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起重装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玮、贾彦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