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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咨询出新规 客户有“签约后悔权”
    2010-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张欢 ○编辑 刘玉凤

      

      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19日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六点规范要求,包括赋予客户签约后悔权,即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此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自身实力相适应,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等。

      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关键是保证独立性和公平性,防范利益冲突。为此,该规定突出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要建立隔离墙”等多项要求。

      规定还要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和人员,也不得优先提供给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对象。

      由于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是证券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具有不同的职能,证监会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要分开注册,由不同的人承担。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本次公布的两个规定则还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参与媒体证券的管理要求。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通过媒体对具体证券发表评论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同时,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分析或评论,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上述负责人表示,两个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形式和基本规范,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提供了操作性业务规范和制度保障,对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全文见B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