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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兰克林国海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 告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案件终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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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30版:信息披露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兰克林国海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 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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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案件终结的公告
    2010-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易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0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案件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2001年以来就“国贸联营合同纠纷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2001年—2009年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2010年5月12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与纠纷对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详见本公司《关于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15);

      3.2010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展进行了披露。

      二、进展情况

      1.2010年5月7日,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联营合同》纠纷及其相关事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本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2010年5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了(2005)陕执一债字第88-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的宝鸡国贸大厦1-4层、8-22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2.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持有的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30.78%的投资权益的冻结措施。同日,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30.78%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截止本公告日,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享有宝鸡国贸大酒店100%股权。2010年7月21日,本公司将首笔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汇入本公司与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

      2.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0年5月13日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宝鸡国贸大酒店使用面积为4642.8平米的土地及1-4、8-19层中超出联营部分的1390.15平方米、20-22、25层联营合同外的3483.8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出资设立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44万元,随后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3444万元价格转让给本公司,并于2010年7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拥有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3.2010年8月10日本公司收到宝鸡国贸大酒店18000平方米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相关权属证书、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使用面积为4642.8平米的土地及1-4、8-19层中超出联营部分的1390.15平方米、20-22、25层联营合同外的3483.8平方米房产的权属证书以及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证照。8月11日本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扣除1980万元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1662.54万元汇入本公司与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至此本公司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本公司享有宝鸡国贸大酒店及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4.2010年9月7日本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协议》及其相关约定均已执行完毕。

      5.2010年10月20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了(2005)陕执一债字第8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执一债字第34号债权凭证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至此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纠纷了结。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本公司收回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由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1980万元,公司就“其他应收款--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按照有关会计政策冲回。

      本公司成为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9.22%变更为100%,宝鸡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拥有的“宝鸡国际贸易中心”1-4、8-19层中1800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均办理完毕。本公司持有陕西国茂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该公司拥有的1-4、8-19层中超出联营部分1390.15平方米、20-22、25层联营合同外3483.8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均已办理完毕。宝鸡国贸大酒店所拥有的土地及房产权属明确,本公司与宝鸡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纠纷了结。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事项所涉之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点。

      特此公告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