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公司涉诉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威远生化 编号:临2010-019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公司涉诉事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接到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张家港)”]发给公司的通知,该公司收到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股份”]的民事起诉状,天科股份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能(张家港)提起诉讼,称新能(张家港)侵犯其200410022010.5号发明专利,要求判令新能(张家港)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此前,天科股份曾于2009年5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新能(张家港)及新奥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能(北京)”]提起二甲醚生产侵犯其上述发明专利的诉讼,该案于2009年10月14日和11月5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驳回天科股份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天科股份负担案件受理费。
天科股份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审理,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科股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为该诉讼的终审判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4日、2010年1月8日、2010年1月28日、2010年5月7日就关联公司涉讼事宜发布的相关公告。
因天科股份在向新能(张家港)及新能(北京)提起的诉讼已经审结且其已被终审判决认定败诉的前提条件下,天科股份再次以我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关联企业新能(张家港)为被告就同一事实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新能(张家港)已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天科股份与新能(张家港)及新能(北京)之间的诉讼所作判决提交受理该案件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根据该法院的通知参与该案的后续工作。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及其进展,若出现与其相关的任何重大情况,本公司将予以及时披露。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