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32版)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增利债券A
阶段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①-③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②-④ |
2009-3-11至2009-12-31 | 6.51% | 0.42% | 6.09% | 0.17% | 0.05% | 0.12% |
2010-1-1至2010-6-30 | 3.83% | 2.95% | 0.88% | 0.20% | 0.05% | 0.15% |
2009-3-11至2010-6-30 | 10.59% | 3.37% | 7.22% | 0.18% | 0.05% | 0.13% |
国联安增利债券B
阶段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①-③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②-④ |
2009-3-11至2009-12-31 | 6.11% | 0.42% | 5.69% | 0.17% | 0.05% | 0.12% |
2010-1-1至2010-6-30 | 3.63% | 2.95% | 0.68% | 0.21% | 0.05% | 0.16% |
2009-3-11至2010-6-30 | 9.96% | 3.37% | 6.59% | 0.18% | 0.05% | 0.13% |
十四、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登记结算机构代收,登记结算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4月24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一)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的内容,更新了办公地址、注册资本和电话等信息。
2、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部分的内容,增加了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基金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之“(三)主要人员情况”部分,增加新任监事庄小慧女士的信息,更新了职工监事陆康芸女士的信息。Eric Chun Hung Lai(黎俊雄)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更新了基金经理冯俊先生的信息。
4、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内容。
5、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内容,增加了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顾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更新了直销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
6、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部分内容。
7、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部分内容。
8、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三、基金的转换”部分内容。
9、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0、更新了 “十、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11、更新了“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内容。
12、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新增了本基金在华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行、渤海银行、平安银行、银河证券、信达证券和海通证券推出“定期定额基金投资计划”。
13、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六、网上交易”部分的内容。
14、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部分的内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