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0-33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0)潍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因
本公司与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均系凯马汽车股东,本公司为凯马汽车控股股东。
2005年,本公司与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之增资协议》,同意以本公司潍坊冲压件分公司的净资产和本公司持有的山东奥峰车辆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对凯马汽车进行增资。原告不增加其出资。协议签署前,本公司聘请了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审计评估机构开展了审计、评估工作并出具了相应报告,增资完成后,凯马汽车聘请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
原告诉称,本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错误;验资机构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
原告诉称,本公司和凯马汽车利用虚假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进行了虚假增资;原告还诉称,本公司利用原告对此次增资一系列行为的不知情,骗取原告信任与其签订《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之增资协议》,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认定本公司增资行为为虚假增资。
2、判决本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
3、确认被增资对象凯马汽车增资时的实际资产状况。
4、确认凯马汽车持有的山东奥峰车辆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照评估价值同比例记入被增资资产;
5、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有关裁定
原告已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0)潍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在上海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存款各600万元,冻结凯马汽车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城东分理处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6个月。
三、本案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目前本公司已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应对本次诉讼。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由于案件尚未开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商初字第86 号民事裁定书
(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三)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