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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0-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陈载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张海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张海坚

    公司负责人陈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海坚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2,252,000,757.292,525,678,173.66-10.8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241,192,970.98447,067,658.43-46.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031.90-45.79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8,271,299.37-206.3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8-206.32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58,076,685.31-209,220,656.06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470-0.8897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491-0.8988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470-0.8897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84-60.80增加0.5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96-61.42增加1.09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49,028.4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541,608.67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264,766.64
    所得税影响额-709,478.4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416,079.53
    合计2,131,788.8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8,932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75,248,058人民币普通股
    广州市华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902,554人民币普通股
    傅瑞长5,061,600人民币普通股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4,462,509人民币普通股
    田越江1,850,000人民币普通股
    孙杰1,810,000人民币普通股
    林基泳1,277,716人民币普通股
    沈永清1,065,800人民币普通股
    裴增英1,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蔡爱杰950,6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预付款项:期末数4,085.88万元,较年初数减少3,155.76万元,下降43.58%,是因为收到供应商发出的商品所至。

    2.工程物资:期末数4,603.30万元,较年初数增加3,382.67万元,增长277.12%,是因为控股子公司联溢公司本期增加工程物资所至。

    3.短期借款:期末数39,050万元,较年初数减少20,650万元,下降34.59%,是因为本期归还借款所至。

    4.应交税费:期末数-1,111.25万元,较年初数减少1,112.85万元,下降69,691.33%,是因为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较多,形成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长较大所至。

    5.长期借款:期末数14,500万元,较年初数减少14,304万元,下降49.66%,是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

    6.专项应付款:期末数41,840万元,较年初增加31,840万元,增长318.4%,是因为本期收到的搬迁补偿费所至。

    7.由于本期产品销量减少,售价下降,导致营业收入下降20.30%,净利润减少1,958.44万元。

    8.由于销售收入减少,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9.由于银行收回借款,使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000万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2009年度报告因业绩大幅下滑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的解决情况:报告期内,氯碱化工市场没有根本性的好转,公司2010年1至9月累计亏损20922.07万元,仍存在着资金短缺和面临退市的风险。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载华

    2010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南化 编号:临2010-28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参加表决的董事应为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电石生产线承包经营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458.91万元,本公司占51.54%,王志丽女士占48.46%。注册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红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载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冶炼、电石、铁合金。经审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立根公司资产总额4,248.97万元,负债总额2,246.77万元,净资产2,002.20万元,净利润-890.20万元,年折旧费用305万元。

    为使立根公司电石生产设备与配套设施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和实现收益,减轻南化股份的利润压力,维护股东的权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目前的经营及未来的发展。经与立根公司第二大股东王志丽女士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指导下,达成立根公司电石生产线由王志丽女士承包,主要承包物范围、承包期限与承包金条款如下:

    甲方(发包人):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王志丽

    1、承包物范围:甲方将位于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红星工业园区正在正常生产、年产8万吨的两条电石炉(变压器容量分别为16500KVA与25000KVA)电石生产线由乙方承包从事电石生产经营。

    2、承包期限:自 2010年11月1日起至 2015年 10 月31 日止,共五年。

    3、承包金:自2010 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 月31日止,共贰年内,每年的承包金为312万元, 每月的承包金为26万元;自2012年 11月1 日起至2015年 10 月31日止,共3年内,每年的承包金为360万元, 每月的承包金为30万元。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

    4、承包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乙方应当在 2010 年12月 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的承包金;此后,乙方应当在该月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月的承包金。

    5、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其承担生产、销售与筹集流动资金的责任,并承担电石生产线的安全管理与日常维修,但首次电石生产线的大修技改项目经甲方同意并确认费用后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技改资金。

    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电石生产线,乙方应当在支付每月承包金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与《损益表》。

    7、在承包期限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行政与刑事等责任。

    8、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将状态良好的电石生产线交还甲方,由于电石生产线或者配套设施不齐全或者被损坏,乙方应当予以修理、更换或者作价赔偿,但超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除外。

    由立根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制定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电石生产线承包合同。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