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杨树坪 | 董事长 | 因私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总经理何德赞先生代为主持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何德赞 |
杨树葵 | 副董事长 | 因私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陈土材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陈土材 |
李非 | 独立董事 | 因私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胡志勇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胡志勇 |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董事长杨树坪先生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谢海英女士 |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海英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874,852,206.91 | 2,589,999,002.50 | 11.00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868,588,155.59 | 858,542,222.07 | 1.1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90 | 2.86 | 1.40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3,135,804.60 | -120.6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14 | -120.00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2,595,533.76 | 40,045,933.52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13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13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13 | 不适用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7 | 4.61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9 | 4.60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64,145.28 |
所得税影响额 | -41,036.31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6.28 |
合计 | 123,115.2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36,76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 136,483,77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 | 10,257,055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373,58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 1,499,95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博时稳健投资一号 | 1,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木顺 | 856,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陈为建 | 803,928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州新利堡消防工程企业有限公司 | 796,907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李淑玉 | 651,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项目名称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货币资金 | 228,976,372.98 | 143,233,412.50 | 85,742,960.48 | 59.86 | 发行公司债收到的现金增加 |
其他应收款 | 32,566,863.37 | 88,293,319.39 | -55,726,456.02 | -63.12 | 因资产置换置出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公司股权,从而减少了该公司所持的应收款项 |
长期股权投资 | 91,476,596.16 | 0.00 | 91,476,596.16 | 参投鞍山喜达房地产项目 | |
投资性房地产 | 104,772,881.08 | 63,071,283.86 | 41,701,597.22 | 66.12 | 通过资产置换方式置入的在租房产增加 |
短期借款 | 90,000,000.00 | 0.00 | 90,000,000.00 | 短期银行借款增加 | |
应付利息 | 19,336,211.00 | 403,317.73 | 18,932,893.27 | 4,694.29 | 发行公司债应付的利息增加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63,045,000.00 | 46,555,000.00 | 16,490,000.00 | 35.42 | 偿还到期银行借款 |
长期借款 | 49,500,000.00 | 191,930,000.00 | -142,430,000.00 | -74.21 | |
应付债券 | 294,487,500.00 | 0.00 | 294,487,500.00 | 发行公司债券 | |
项目名称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上年同期数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营业收入 | 537,880,572.75 | 828,144,463.49 | -290,263,890.74 | -35.05 | 同比达到确认条件的销售收入减少 |
营业成本 | 367,899,132.89 | 609,270,790.20 | -241,371,657.31 | -39.62 | 因收入结转减少,相应成本减少 |
销售费用 | 11,274,472.77 | 30,971,603.71 | -19,697,130.94 | -63.60 | 本期签约销售金额同比较大幅减少 |
财务费用 | 24,261,698.42 | 1,890,537.77 | 22,371,160.65 | 1,183.32 | 发行公司债相应利息增加 |
投资收益 | 18,969,521.13 | 0.00 | 18,969,521.13 | 转让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公司股权 | |
所得税费用 | 1,406,312.31 | 24,202,744.23 | -22,796,431.92 | -94.19 | 利润总额同比减少,相应所得税减少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135,804.60 | 209,165,231.82 | -252,301,036.42 | -120.62 | 本期销售房屋收到的现金减少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7,650,187.03 | -26,256,681.38 | -71,393,505.65 | 不适用 | 参投鞍山喜达房地产项目支付的现金增加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6,528,952.11 | -120,570,727.93 | 347,099,680.04 | 不适用 | 发行公司债收到的现金增加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报告期末,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257,055股,占公司总股本3.42%。报告期内共减持5,023,545股,占公司总股本1.67%。
2、经2010年8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决定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见证律师,聘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正。
详见本公司2010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0号公告。
3、经2010年8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企业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利率为不高于8%,具体以银行最后批准的利率为准。截至2010年8月26日止,本公司未发生为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事项,此次的担保后累计为该公司担保额为1,000万元。
详见本公司2010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0号公告。
4、经2010年8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800万元及向深圳发展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抵押及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时间均为一年。贷款年利率均在6.5%以内,具体以银行最后批准的金额和利率为准。截至2010年8月26日止,本公司未发生为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事项,此次的担保后累计为该公司担保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800万元。
因截止2009年12月31日,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承诺就本次担保事项在下次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本公司将在公司最近一次股东会议上对该议案进行补充审议。
详见本公司2010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0号公告。
5、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将原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106,000,000股重新办理了质押手续,其中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一年;70,000,000股质押给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其中62,740,651股为无限售流通股,7,259,349股为限售流通股。截止报告期,粤泰集团共质押本公司股份100,000,000股。
详见本公司2010年9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1号公告。
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将4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一年。目前,粤泰集团共质押本公司股份140,000,000股。
详见本公司2010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6号公告。
6、经2010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因经营业务需要,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在信宜市成立本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信宜市东信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代理服务、机械设备出租、工程管理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目前公司成立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详见本公司2010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3号公告。
7、经2010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报告期内增资手续已完成。
详见本公司2010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3号公告。
8、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以所持有的以及本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与关联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资产进行置换交易事项,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承诺如在2010年9月30日未能完成置入资产的过户手续,城启集团将在十五个工作日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未过户部分资产的对价。截止报告期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了置入的部分资产的过户手续,仍有部分资产的过户手续仍在办理之中,本公司将会依照协议内容敦促大股东尽快完成上述事项的办理。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收购本公司国有股权时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发行公司债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现有项目竣工结算后,将不在东华实业经营区域从事与东华实业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如在东华实业经营区域获得好的投资机会,东华实业享有优先经营权。并承诺在条件具备后,将通过收购、定向增发等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相关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粤泰集团、城启集团做到了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粤泰集团与城启集团虽拥有自身的房地产项目,但与本公司并未形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目前由于国家政策等各方面因素的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所承诺的通过收购、定向增发等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相关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未能实施,也未有实质计划。
2、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时承诺:(1)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2)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长期激励计划的1000万股)的限售期限和限售条件:
①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②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③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同样需满足: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④ 上述出售行为在东华实业未公开披露前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暂停。
(3)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对其他未明确对股权分置方案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先由其代为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代为支付后,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粤泰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另因本公司仍未实行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因此本报告期大股东承诺用于股权激励的1000万限售流通股仍未能上市。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作出特别说明。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2010年4月28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6月28日实施完成。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