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葛俊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潘珠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156,945,096.60 | 1,138,094,536.92 | 1.66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070,522,858.45 | 973,996,047.97 | 9.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2.44 | 2.22 | 9.91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3,411,621.13 | -60.39(注)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8 | -60.39(注)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2,473,248.03 | 96,526,810.48 | -11.60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 | 0.22 | -11.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6 | 0.22 | -0.38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 | 0.22 | -11.6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12 | 9.44 | 下降0.63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9 | 9.52 | 下降0.35个百分点 |
注: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浮60.39%,主要是:
①由于全资子公司石库门公司吸收合并华光公司,为了保证吸收合并工作顺利完成,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了相关债务的清理力度;
②借世博契机,公司加大了对品牌宣传的力度,市场投入增加。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 (元)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6,952.0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215,300.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6,061,222.38 |
所得税影响额 | 51,656.17 |
合计 | -801,218.29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48,657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 144,956,588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1,707,244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463,362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7,450,734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 7,440,221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637,537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东海证券-建行-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5,817,575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 5,707,932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海商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225,16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5,043,048 | 人民币普通股 |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10年1-9月 | 2009年1-9月 | 增减% | ||
金额 | 占利润总额% | 金额 | 占利润总额% | ||
主营业务利润 | 33,048.45 | 260.63 | 31,225.63 | 231.95 | 5.84 |
期间费用 | 20,382.99 | 160.74 | 18,939.42 | 140.68 | 7.62 |
资产减值损失 | - | - | -5.13 | -0.04 | -100.00 |
投资收益 | 100.26 | 0.79 | 56.98 | 0.42 | 75.96 |
营业外收支净额 | -85.29 | -0.67 | 1,104.47 | 8.20 | -107.72 |
利润总额 | 12,680.44 | 100.00 | 13,462.49 | 100.00 | -5.81 |
本报告期内利润总额12,680.44万元,同比减少728.05万元,减幅5.81%,利润构成中变动较大的是营业外收支净额同比减少1189.76万元,主要是:
(1)世博赞助同比增加576万元。
(2)税收返还同比减少420万元。
(3)处置房屋收入同比减少258万元。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09年3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年新增10万KL新型高品质黄酒技术改造配套项目(一期)的议案》,该项目于2009年11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项目土建施工已全部结束,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工程也已全部完成,整个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糖集团)对上海冠生园华光酿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酿酒)生产场地风险出具的承诺
华光酿酒及其子公司上海冠生园和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酒公司)目前使用的生产经营用地均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虽然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为集体土地,但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已在该处集体土地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多年,未曾因土地使用问题而遭受任何处罚。
针对上述使用集体土地的问题,为了避免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注入金枫酒业后因使用集体土地作为生产经营场地而遭受的损失,烟糖集团承诺其将承担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使用集体土地作为生产经营场地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承诺的内容具体为:
在本次资产置换实施完成、华光酿酒置入金枫酒业后:
①在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使用前述经营场地时,若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因生产经营使用集体土地而遭受损失的,烟糖集团将承担因使用集体土地而导致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发生的所有损失;
②若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不再使用前述经营场地,烟糖集团承诺将基于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本次置入金枫酒业时其在前述经营场地上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原有建筑物")评估值人民币40,003,162.47元,向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补偿等额于前述原有建筑物评估值人民币40,003,162.47元的现金;若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在使用前述经营场地期间对前述经营场地上原有建筑物进行修理而增加其价值的,或者在前述经营场地上新建建筑物的,烟糖集团承诺亦补偿前述修理或新建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③若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需要搬迁,烟糖集团承诺将承担华光酿酒及和酒公司因搬迁产生的搬迁费用和经营损失。
截止报告期末,未发生上述状况。
(2)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海外注册商标的承诺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将尽快向华光酿酒转让前述海外注册商标,且不向华光酿酒收取任何费用,并同意华光酿酒及其子公司和酒公司在转让完成前无偿使用前述海外注册商标。
截止报告期末,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华光酿酒转让15项海外注册商标、2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另有7项海外注册商标尚在转让过程中。
(3)烟糖集团关于华光酿酒2008-2010年盈利预测的承诺
评估预测华光酿酒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为4102万元、4415万元、4549万元,大股东烟糖集团对华光酿酒的盈利有充分信心,并承诺2008-2010年实际净利润如果达不到上述净利润预测,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补足。
2008年、2009年华光酿酒均完成了全年销售计划,达到盈利预测目标。
2、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为进一步促进金枫酒业持续健康发展,烟糖集团就持有的金枫酒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延长持股锁定期事宜承诺如下:自解禁之日(2008年11月24日)起,自愿延长所持有金枫酒业115,985,500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锁定期至2011年11月24日,并承诺在2011年11月24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述股份。
截止报告期末,烟糖集团严格履行其所做的锁定期承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俊杰
20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