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任职资格需核准
201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李丹丹 ○编辑 于勇
⊙记者 苗燕 李丹丹 ○编辑 于勇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管人员今后要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才能上岗履职。昨天,银监会对外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明文规定。
《办法》规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都不具备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此外,《办法》明确,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以及有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情况的,均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保证高管团队的专业性,《办法》要求,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任职独立董事一职,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在《办法》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不具备《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职能力的,经监管部门考核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