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创投参股中小企业豁免转持
201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记者2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 和社保基金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义务。
可豁免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投引导基金。
《通知》对未上市中小企业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个条件。对于《通知》下发前已转持的国有股,《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或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
去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通知》出台意味着创投国有股豁免转持迈出了第一步。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对于提高国有创投积极性有一定意义,体现了政策对中早期项目投资的支持。相关报道详见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