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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陈丽芬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徐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何新洁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新洁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5,456,932,010.385,720,583,424.56-4.6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2,855,371,328.672,820,402,727.711.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6011.5821.20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79,775,208.42-65.3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57-65.34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295,738.7344,638,065.87-104.6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070.0250-104.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010.0199-100.7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070.0250-104.6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451.563减少1.042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061.242减少0.86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72,475.4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2,957,287.2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96,810.23
    所得税影响额-1,056,465.4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2,992,389.45
    合计9,184,097.59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272,523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212,778,994人民币普通股
    江阴方泰贸易有限公司14,566,617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7,903,092人民币普通股
    胡小荣7,400,042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53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789,021人民币普通股
    胡朝华3,679,647人民币普通股
    江阴华锦达贸易有限公司3,559,592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裕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298,626人民币普通股
    余灵书2,942,916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资产负债表项目本期数(元)上期期末数(元)增减额(元)增减比例(%)
    应收票据20,770,977.5746,502,017.68-25,731,040.11-55.33
    应付账款252,890,095.28375,542,421.08-122,652,325.80-32.66
    其他应付款22,650,955.4439,856,816.72-17,205,861.28-43.17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较年初减少55.33%,主要系本期票据支付较多所致。

    2.、应付帐款较年初减少32.66%,主要系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本期支付前期欠款所致。

    3、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减少43.17%,主要系减少年初预提费用及新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部分往来款所致。

    利润表项目本期数(元)上年同期数(元)增减额(元)增减比例(%)
    销售费用31,870,459.4319,552,995.9012,317,463.5363.00
    管理费用159,069,799.35115,819,641.3843,250,157.9737.34
    资产减值损失6,026,930.33-5,791,821.4511,818,751.78-204.06
    投资收益1,057,035.176,119,271.26-5,062,236.09-82.73
    营业利润50,463,932.10119,353,898.05-68,889,965.95-57.72
    营业外收入14,446,678.645,356,944.969,089,733.68169.68
    营业外支出1,213,726.19701.651,213,024.54172,881.71
    利润总额63,696,884.55124,710,141.36-61,013,256.81-48.92
    净利润38,102,350.56103,832,350.64-65,730,000.08-63.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638,065.8779,857,437.72-35,219,371.85-44.10
    少数股东损益-6,535,715.3123,974,912.92-30,510,628.23-127.26

    1、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63%,主要系子公司宁夏硅业销售后增加的销售费用所致。

    2、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7.34%主要系母公司西区纺织车间周边环境绿化费增加及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正式营业后增加的管理费用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204.06%,主要系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减少所致。

    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2.73%,主要系上年有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而本年无委托贷款利息所致。

    5、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57.72%,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69.68%,主要系子公司宁厦阳光硅业及大丰热电本期收到的财政补贴款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72,881.71%,主要系大丰热电处置非流动资产支出58万,股份公司捐赠支出37万所致。

    8、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8.92%,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所致。

    9、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63.30%,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所致。

    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44.10%,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所致。

    11、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27.26%,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亏损所致。

    现金流量表项目本期数(元)上年同期数(元)增减额(元)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9,775,208.42807,294,793.85-527,519,585.43-65.3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9,670,792.08-1,132,206,313.311,002,535,521.23-88.55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65.34%,主要系增加了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88.55%,主要系上期减少了短期借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在上述流通权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江苏阳光股份总额的比例在第一个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最低减持价格为4.85元/股;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最低减持价格因分红、送股、转赠及配股等导致除权事项的发生而相应进行调整。由于江苏阳光于2008年4月12日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因此,最低减持价格应修正为2.63元/股。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卖出交易,所得收入将划入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两个月内,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公司社会公众股不少于4000万股股票。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增持期内送股、转增股本,自股票除权之日起,相应调整增持数量下限。(4)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对回购备案无异议、回购报告书刊登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六个月内,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不超过3000万社会公众股,然后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以公司2005年度第三季度每股净资产2.46元为参照,本次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3.00元/股。在回购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上限。(5)在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及回购议案之日起90日内,如本公司主要债权人提出债权担保要求,将为本公司履行偿还有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6)由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价安排完成后,附加了增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不少于4000万股股票的承诺,因此,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拟用10000万元人民币来增持股份。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前一工作日之前,先将其中的5000万元存放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20日内,再将剩余的5000万元存放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09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因此报告期内不进行现金分红。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10年10月26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0-01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决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多年以来,阳光集团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筹资方面一直作为本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担保单位。因此,本着互保互往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担保单位,为其提供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控股股东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担当风险的能力,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陈丽芬女士、陆克平先生、王洪明先生、赵维强先生、刘玉林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1月12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0年11月8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2010年11月11日(含该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0年11月9日- 11月11日。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或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 系 人:徐伟民、胡小波

    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传 真:0510-861216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

    受托人签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6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0-01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敬农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按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决议》。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多年以来,阳光集团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筹资方面一直作为本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担保单位。因此,本着互保互往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担保单位,为其提供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控股股东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担当风险的能力,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0月26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0—01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额总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为其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

    ● 本次未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累计余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4.8亿元人民币(不包括本次担保)。

    ● 本公司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截止2010年9月30日,阳光集团已为公司提供了总额为149,907.69万元的担保,本公司将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期限为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阳光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5.49%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0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四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阳光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陆克平先生、陈丽芬女士、王洪明先生、赵维强先生、刘玉林先生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鉴于集团公司已为公司提供了相当数额担保的事实,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我们同意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议案中提及的担保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的,该项担保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195387.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呢绒、毛纱、针织绒、绒线、羊毛衫、服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阻燃工作服)、针织品、纺织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染整;洗毛;纺织原料(不含籽面)、金属材料、建材、玻璃纺机配件、五金、电器、通讯器材(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237,231.19万元,净资产741,956.43万元,2009年度净利润67,662.77万元。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5.49%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计划为阳光集团提供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贷款担保,待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经理层和财务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宜,每笔借贷业务的金额和期限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目前阳光集团尚未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因此有关具体担保协议尚未正式签订,担保计划尚未实质性实施。本公司将及时对担保协议签订情况和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多年以来,阳光集团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筹资方面一直作为本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担保单位。因此,本着互保互往的原则,我们同意为阳光集团提供担保,从而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共同繁荣。本公司向其提供担保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本次担保事项的实施对双方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担当风险的能力,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92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8亿元,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为阳光集团提供担保0.125亿元,无逾期担保。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