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林云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徐顺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徐顺付 |
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51,920,489.24 | 54,180,261.24 | -4.17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227,882,678.83 | -217,508,972.21 | -4.7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54 | -1.47 | -4.76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72,597.67 | -108.0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018 | -109.00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4,166,221.20 | -10,373,706.62 | -444.9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7 | -400.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7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07 | -400.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524.39 |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660.74 | 罚款、滞纳金 |
合计 | 863.6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0,606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5,743,813 | 人民币普通股 |
北京盈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3,034,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山西晋太日兴实业有限公司 | 2,834,629 | 人民币普通股 |
陈建忠 | 2,003,925 | 人民币普通股 |
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顾力权 | 1,757,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1,522,721 | 人民币普通股 |
王艳菊 | 1,199,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吴庆 | 988,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邹英姿 | 791,333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为24,522.10元,上年度期末为235,652.58元,增减比例为-89.59%,系公司偿还借款利息所致;
(2)应收账款:报告期末为678,382.43元,上年度期末为459,326.56元,增减比例为47.69%,系公司赊销药品所致;
(3)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末为310,478.28元,上年度期末为 449,043.26元,增减比例为-30.86%,系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4)营业收入:本报告期为3,963,738.71元,上年同期为2,256,773.04元,增减比例为75.64%,系本报告期公司药品销售增长及实现房租收入所致;
(5)营业成本:本报告期为2,257,174.17元,上年同期为1,388,603.16元,增减比例为62.55%,系本报告期公司药品销售增长所致;
(6)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报告期为31,286.89元,上年同期为16,080.32元,增减比例为94.56%,系公司药品销售增长所致;
(7)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为126,977.25元,上年同期为846,943.19元,增减比例为-85.01%,系本报告期公司计提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8)投资收益:本报告期为-318,180.11元,上年同期为-199,245.60元,增减比例为59.69%,系报告期合营公司亏损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9)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为1,524.39元,上年同期为6,075,110.83元,增减比例为-99.97%,系上年同期偿还银行借款产生债务重组收益所致;
(10)营业外支出:本报告期为660.74元,上年同期为5,898.93元,增减比例为 -88.80%,系上年同期处置固定资产产生损失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2,629.8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 2004年7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2004年8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5年3月2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239.8万元人民币、220万元人民币,并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2009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债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12月24日、2004年9月15日及2009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年1月31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2009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债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3日及2009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 2005年8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2月4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报告期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9月3日、2003年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和2006年12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4、2004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2004年4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泰执字第29-1号、(2010)泰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和(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29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的第2-5幢(面积2019.05平方米)及证号002840号项下第6幢房产(面积4818.41平方米)。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查封期间两年。(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和2010年6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5、关于本公司与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投资纠纷一案,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济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我公司对此判决有异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的(2006)济中法执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将我公司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00万股过户到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下,抵偿本案欠款295.12万元人民币;对剩余债务1,505,182.00元人民币执行程序终结,发放债权凭证。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7月21日、2006年4月15日和2008年2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007年7月6日,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俊钦先生仍在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目前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有关工作暂时处于停滞状态。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业绩预亏原因:2009年公司实现盈利主要原因是银行减免利息所致,本年度公司1-9月仅实现营业总收入396.37万元,发生营业总成本为1402.01万元,入不敷出,预计第四季度公司生产经营仍不能发生实质性改观。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无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云
2010年10月25日
证券简称: ST金 泰 证券代码:600385 编号:临2010-01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公司2010年年度业绩为亏损。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3、业绩预亏原因:2009年公司实现盈利主要原因是银行减免利息所致,本年度公司1-9月仅实现营业总收入396.37万元,发生营业总成本为1402.01万元,入不敷出,预计第四季度公司生产经营仍不能发生实质性改观。
4、业绩预告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3,146,545.47 元
2、每股收益:0.02 元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