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全泽源
上证报资讯统计显示,截至9月中旬创业板公司辞职高管总数仅占所有高管人数的2.81%,其中持股辞职高管仅占0.94%,表明高管辞职“潮”并不存在。
但业内专家也提出,创业板运行一年来的高管辞职现象说明目前创业板公司股权规定与现行法规对高管辞职的约束较弱,应当加强对创业板高管辞职的管理,完善其股权激励机制,强化长期激励措施。
问题:
激励短期化 管理尚存不足
公开信息显示,创业板51名辞职高管中,除17名持股高管、12名独立董事和9名辞职不离司的未持股高管外,辞职离司的未持股高管有13人,其中9人为核心创业团队成员。中介机构人士分析,在创业板的造富示范效应下,个别未持股高管可能不再满足于每年十几万或数十万的工资薪酬,但短期内又无望获得可观的股权激励,因而,可能更愿意跳至其他待上市公司获得低价原始股,或辞职自己创业。
“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方案过于短期化是造成上市一年中部分高管辞职的一大原因。”业内专家也分析提出,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股改时,大都实施了高管股权激励,但在公司章程或股权激励计划中,大都未设置长期化的后置约束条款。上市前,由于股份不能流通,不会出现辞职减持问题;上市后,高管股份的价值已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造成了个别高管出现辞职减持的动机。
与此同时,现行法规对高管辞职的管理也存在不足。专家表示,这主要体现在未对上市后短期内公司高管辞职进行有序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后转让减持本公司股票的限制较弱两方面。
首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仅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管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未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进行管理,尽管这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次,《公司法》规定在职高管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但一旦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限制。《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制期较短,辞职半年后即失去限制效力。
建议:
完善激励机制 强调长期性
资深业内人士认为,创业板公司盈利模式尚处于初级阶段,经营稳定性相对较差,对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依赖性较强,尽管创业板并未出现高管“批量”辞职现象,但问题仍不容忽视,应当未雨绸缪,加强管理。
该人士表示,创业板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批量”辞职特别是辞职减持具有重大影响。一是可能引致核心创业成员流失,影响公司成长的稳定性;二是辞职减持行为可能会加剧解禁压力,加大相关个股波动;三是可能伤害投资者对创业板高管的信任,动摇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
专家建议,应完善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设置价格、期限等后置约束条款,强化长期激励;同时加强对非持股或持股较少高管的股权激励,以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同时,建议应加强高管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减持股票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引导创业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延长持股高管辞职后的限售期限,使辞职高管减持节奏不能显著优于在职高管。
另外,专家还建议规范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可考虑要求发行公司高管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任职承诺期限,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