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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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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37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副市长、代市长、市委副书记、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欣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法研究生。曾任职于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并曾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硕士学位。曾在新疆证券研究所、浙商银行、招商证券从事行业研究、债券研究、债券交易投资等工作,历任研究员、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等职位。2008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及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况群峰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学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职。自2006年7月6日至2008年6月10日担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总经理助理、A股基金投资总监。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券部职员,

      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

      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曾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公司交易管

      理部总监。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

      业基金基金经理、公司研究部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

      理职务。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

      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

      王华先生: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

      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1

      月16日起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兼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况群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本市场策划部项目

      经理及战略部高级研究员;200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曾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14日至今,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下转B13版)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