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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10年0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707.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7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36.4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63%,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提高至21.9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3%,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00%,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9 个百分点和1.46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41%,呈现企稳回升态势。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04.72%。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6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63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联系人:翟妍莉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005室

    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6155568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桃源路85号永银大厦1202室

    联系人:柴阳

    电话:(021)63343311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建设银行储蓄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借记卡、光大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兴业银行银联卡和浦发银行卡。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联系人:邢思宁

    电话:(0755)8831872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联系电话:(021)23233834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0】1201号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七)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500万元0.8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33.99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销售网点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500万元1.0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年限(Y)赎回费率
    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

    注:1年指365天。

    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间分别投资5万元、15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如下:

     申购一申购二
    申购金额50,000.001,500,000.00
    适用费率1.50%1.00%
    净申购金额49,261.081,485,148.51
    申购费用738.9214,851.49
    申购份额45,612.111,375,137.51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32.00=12,768.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⑴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⑵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⑶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⑷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⑸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⑹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的受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致力挖掘并投资于消费行业和受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引领而快速发展的相关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把握消费数量增长和结构变革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和受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引领而快速发展的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消费数量增长和结构变革带来的投资机会,积极挖掘投资标的的升值潜力,选择投资于受消费带动的,业绩优良、成长性明确的优势企业,以分享消费增长和变革过程中我国经济的发展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重点关注在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的背景下,中国消费行业企业和受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引领而快速发展的相关企业,并从中寻找具有良好财务状况、较高核心价值与估值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遵循消费数量增长和结构变革双主线,按照消费主体、消费对象、区域消费、创新消费和消费拉动五个主题及其辐射消费链的观察角度筛选投资对象。这里所谓消费链,是指跨越多种行业的若干个企业群,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一种需求,而向消费者提供的多种产品和服务的组合。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行业和公司的变化、市场估值变化及流动性状况对投资对象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依据本基金定义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在中国证监会划分的22个行业中,直接涉及消费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木材家具、造纸印刷、电子、机械设备、医药生物、其他制造、公用事业、建筑、交运仓储、信息技术、商业贸易、金融服务、房地产、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综合类,以及采掘业中的贵金属矿采矿业、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中的贵金属冶炼业、石油化工中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日用橡胶制品、日用塑料杂品等产业。除此以外,受消费数量增长和结构变革引领而得到长期发展的相关行业和企业也是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1.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预测,在完全遵照基金合同的基础上,确定未来一段时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在实施大类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是大类资产配置的重点考量对象。本基金重点考察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国际间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定性因素和中国劳动力分布、GDP、CPI、PPI、投资、就业、进出口、货币流动性状况、利率、汇率等定量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投资品和权益类投资品的影响,重点考虑其对中国消费及其消费相关行业可能发生的推动和抑制作用,并做出适当的资产配置策略。

    政策及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世界主要国家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关注全球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背景下,世界各国非传统壁垒对中国消费及其消费相关行业的影响,以及中国相关企业对上述政策及法规因素变化的回应。

    资本市场因素方面主要关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和政策的变动趋势,评估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投资标的市场表现的影响。同时进行市场估值的行业比较和历史比较,对市场预期变化趋势、资金供求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对市场估值水平进行整体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当资本市场、国家财经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测事件),可能导致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将临时组织集体讨论并确定特定时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方案确定后,根据投资主题及其辐射消费链,进行行业配置,并从中精选具备持续成长能力并有一定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的企业、有形或无形资产持续增长的企业、产品技术或服务水平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以及在所覆盖行业中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1)行业配置

    本基金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并藉此进行行业配置。

    在广度上,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判断政府、企业、居民三大消费主体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同时兼顾境外消费市场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依照消费主体、消费对象、区域消费、创新消费和消费拉动五个主题对具体行业进行筛选。

    本基金认为,流动性释放和通胀及其预期的改变,以及政府的政策补贴,导致短期购买意愿和购买力发生突变,使消费主体和消费对象的原有供求均衡发生变化,从而启动消费主体和消费对象两个消费主题,商业零售、社会服务等客户依赖型消费行业,以及食品医药、大部分品牌主导型可选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将出现良好的投资机会。

    国民真实的收入及其预期的变化,以及社会存量资产总和的增加,往往会刺激中期消费行为的爆发,由于中国独特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中国中期消费行为的爆发往往具有区域性特点,即引发区域消费主题。金融、文化旅游等客户依赖型消费行业和房地产、建筑等地域主导型消费行业将出现好的投资机会。

    决定远期消费增长的最重要因素是人口的结构、迁徙,文明程度的改变,以及城市布局和分布的变化。由于远期消费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因而可以产生新的消费产业,并拉动一系列与其相关的行业发展,从而引发创新消费和消费拉动主题,文化传播、社会服务、电子信息等智力密集型消费行业和为之提供支持的相关行业,将迎来发展高潮。

    在广度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进而关注与消费主题对应的消费链,在深度上对每种消费主题所带动的消费链各端进行挖掘,并从行业成长空间和行业投资价值两个方面选择相关行业进行资产配置。

    在行业成长空间方面,本基金除通过宏观经济因素分析对消费链自身的发展空间和延续性进行评估,还会从行业本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规律入手,对相关行业景气度进行综合判断。在行业投资价值方面,本基金还会根据行业PEG、历史PE水平等指标对行业估值水平进行比较研究,甄选出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行业。总之,本基金将从成长空间和投资价值两个方面为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标的行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标的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流动性状况,确定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

    由于本基金定位为消费范畴的主题投资基金,所以投资重点将集中在与消费主题相关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若行业比较研究结果显示,某些与消费主题不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本基金可以将这些行业的投资机会纳入组合,但为保持本基金风格之稳定且与投资策略一致,对其投资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行业成长空间突出的个股和行业投资价值突出的个股进行分别选择。

    在行业成长空间突出的个股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报酬率(ROE),销售毛利率(GPM),收入/利润增长率,现在总资产比(CTAR),现金净利润比(CNAR)和总资产周转率(TAT)等量化的方法来衡量上市公司在成长速度和成长质量;同时,对于不适合采取量化分析的新兴消费行业和消费领域,本基金管理人也不拘泥于通过传统的行业规律和财务分析进行预测,而是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人民消费行为的具体特点进行个股研究和选择。通过这两种分析方法,选择出成长空间突出行业中,最有发展潜力的个股。

    在行业投资价值突出的个股方面,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估值比较和盈利质量比较来进行股票选择。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方法(如市盈率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PEG估值法、市现率估值法和市销率估值法等);另一类为绝对估值方法(如股利折现模型估值、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估值等)。这两种估值法,均纳入本基金的估值体系。在两种估值方法所得结论不一致时,将着重关注绝对估值法的估值结果。在估值比较的同时,本基金管理人还非常重视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将通过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主营收入现金含量、现金净利润比率、现金总资产比率等因素,来考察和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通过上述估值比较和盈利质量比较,选择出具有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个股。

    最后,本基金将参照全市场各行业股票的市值比例,并根据行业配置方案中各行业的配置权重及股票池中各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值及流动性状况,选择股票作为股票组合备选标的,并根据市值的变化适时调整组合备选标的的行业集中度。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债券(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由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团队独立提出具体的投资策略及投资建议,通过评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分析市场价格中隐含的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违约概率、提前偿付速度等因素的预测,根据固定收益市场中存在的各种投资机会的相对投资价值和相关风险决定总体的投资策略及类属(政府、企业/公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期限(短期、中期和长期)等部分的投资比例,并基于价值分析精选投资品种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当各种投资机会预期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对组合的策略和比例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组合的最优化配置。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公司/企业债券策略、可转换债券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断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结合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供求、国际环境等其它因素,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以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线的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收益证券中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成(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对各种有信用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机构及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数据,判断当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用质量配置,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公司/企业固定收益证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企业证券特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结合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久期配置、市场供需、组合总体投资策略和组合流动性要求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较高的证券投资。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估值。

    (5)可转换债券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6)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级在BBB及以上的资产支持债券,并且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本基金在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证券的条款、利率风险、信用评级、流动性和提前偿付速度的基础上,评估证券的相对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也是本基金增强收益的策略之一。

    4.权证等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将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Black-Scholes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对权证进行分析定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定价模型和参数进行适当修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五) 投资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管理权限。

    1.投资决策依据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资研究团队对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行业及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独立、客观的研究成果进行决策;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与绩效评估、组合调整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内部研究平台,充分利用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强化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跟踪研究、深度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本基金管理人另设有固定收益投资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此外,研究团队设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跟踪分析各种宏观经济数据以及政府的产业政策,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金融工程团队提供的风险监测指标等,负责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走势,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资产间的配置比例范围。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具体投资品种并选择交易时机,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基金重大单项投资的决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交易团队,由交易团队的交易主管分配给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交易团队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投资比例、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金融工程团队和监察稽核团队组成。金融工程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投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监察稽核团队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通过投资风险报告及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及时评估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预期投资目标、组合收益的来源,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同时,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风险管理团队提供的报告,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55%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4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允性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比较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消费行业和受消费数量增长及结构变革引领而快速发展的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6.如果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的,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公告。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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