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郭永明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王小强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宋亚联 |
公司负责人郭永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小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宋亚联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04,985,521.11 | 114,580,792.59 | -8.37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2,996,756,703.10 | -3,112,853,002.97 | 不适用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3.28 | -24.18 | 不适用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7,444,620.21 | -16.90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5783 | -16.90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40,505,587.53 | 116,469,504.07 | 不适用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9 | 0.90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8 | -0.12 | 不适用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9 | 0.90 | 不适用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82,740.41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57,123,942.58 |
预计利息冲回 | 74,318,903.56 |
所得税影响额 | -50,642.70 |
合计 | 131,474,943.8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8,195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陈庆桃 | 2,07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冷晓斌 | 1,467,237 | 人民币普通股 |
刘光华 | 1,154,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史雪梅 | 930,44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上海思菲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98,3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樊青 | 869,668 | 人民币普通股 |
张淑平 | 789,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史金焕 | 726,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成丹慧 | 645,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蒋全龙 | 608,867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 2009年12月 | 2010年9月 | 本期比年初增减 |
货币资金 | 9,889,036.54 | 4,379,920.18 | -55.71% |
应收账款 | 1,055,532.53 | 202,246.22 | -80.84% |
存货 | 5,588.25 | 4,262.66 | -23.72% |
应付职工薪酬 | 970,244.17 | 617,376.69 | -36.37% |
1、本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09年末减少5,509,116.36元,减幅55.71%。主要原因是归还部分欠款。
2、本报告期末应收帐款比09年末减少853,286.31元,减幅80.84%。主要原因是应收款收回。
3、本报告期末存货比09年末减少1,325.59元,减幅23.72%。主要原因是库存积压商品处置。
4、本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09年末减少352,867.48元,减幅36.37%。主要原因是清偿了部分以前年度所欠的社保费用。
项目 | 2009年1-9月 | 2010年1-9月 | 本期比上年增减 |
营业收入 | 11,049,997.65 | 13,730,465.99 | 24.26% |
主营业务成本 | 6,673,818.82 | 7,530,143.70 | 12.83% |
销售费用 | 270,114.41 | 97,830.00 | -63.78% |
管理费用 | 9,050,909.04 | 11,528,739.16 | 27.38% |
财务费用 | 3,235,364.13 | 7,837,243.92 | 142.24% |
资产减值损失 | -2,710,495.15 | -57,123,942.58 | |
投资收益 | 1,353,307.94 | 33,942.40 | -97.49% |
营业利润 | -4,613,452.63 | 42,616,750.73 | -1023.75% |
营业外收入 | 8,951,100.75 | 82,740.41 | -99.08% |
营业外支出 | 12,977,992.03 | -74,318,903.56 | -672.65% |
所得税 | -1,275,442.04 | 548,890.63 | -143.04% |
少数股东损益 | 3,707,051.37 | -10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071,953.24 | 116469504.07 | -1151.93% |
5、营业收入本报告期发生13,730,465.99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26%,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内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增加。
6、主营业务成本报告期发生7,530,143.7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83%,主要原因为本报告期内物业管理费用等随收入增加相应增加。
7、销售费用本报告期内发生97,83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63.78%,主要原因为压缩费用开支。
8、管理费用本报告期发生11,528,739.16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7.38%,主要原因是本期诉讼费用增加。
9、财务费用本报告期发生7,837,243.9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2.24%,主要原因是本期汇率变动大产生的本期汇兑损失较大。
10、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发生-57,123,942.58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4413447.43元,主要原因是应收款项外币汇率变动引起的。
11、投资收益本报告期发生33,942.4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7.49%,主要原因本报告期处置股票和股权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2、上述几项的综合影响致使本报告期营业利润为42,616,750.73元,与上年同期相比转亏为盈。
13、营业外收入本报告期发生82,740.4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9.08%,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下属子公司处置出售固定资产较少所致。
14、营业外支出本报告期发生-74,318,903.56元,比上年同期减少672.65%,主要原因是根据仲裁结果对原估计将要履行的预提利息中的部分不支持,所以对原计提数中不支持部分予以冲回。
15、所得税本报告期发生548,890.6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3.04%,是本期子公司计提所得税所致。
1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实现116,469,504.0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51.93%,主要是汇兑损益及预提利息冲回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于2008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公司清偿货款及代理费、逾期利息、汇率损失总计人民币211,793,387.87元,宏普实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3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初字第290号:冻结或查封本公司、宏普实业等值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轮候冻结宏普实业持有的东环高速30.5%的股份,轮候查封良友大厦26-27层;2008年5月5日本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远大集团轮候查封宏普实业名下本公司800万股限售流通股,期限2年。2008年5月6日开庭质证,远大集团向北京高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调整为225,253,342.33元。2009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9)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偿还远大集团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以人民币支付,按照2008年2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赔偿远大集团律师费700,000.00元,差旅费、咨询费及其他费用36,098.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0,000.00元、资产保全费5,000.00元等。宏普实业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被质押的宏普实业持有本公司14,004,760股的股票,远大集团享有质权,并优先享有该出质股票的变卖价款。本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再审请求。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9)民申字第1412号受理通知书,通知本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09 年11 月26 日发出(2009)民申字第1412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公司要求再审的请求。本公司已根据上述判决书进行了帐务处理。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诉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一案。因我公司未能履行曾于2007年12月26日与中信保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的一些事项,中信保依据上述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公司已于2008年7月3日发布临2008-045号临时公告)
2008年12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后,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4 月22日、2009年6月18日,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延长裁决的仲裁通知书。到期时,于2009年9月21日,又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解协议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延长裁决两个月的决定。目前案件已于2010年3月19日裁决。(公司已于2010年3月27日发布2010-021临时公告)
3、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诉本公司一案。本公司曾于2007年2月12日与上海银行静安支行签订人民币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于2008年2月14日到期。2008年1月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要求我公司提前归还上述借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下达民事调解书。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调解书所列相关事项,上海银行静安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公司拥有的"上海辅仁"、"第一医药"、"丰华股份"、"爱建股份"及"上海银行法人股"已作大部分处置,目前还将抛售限售后能流通的"丰华股份",执行还在进行中。
4、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通知书,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对我公司的应收款项326,609,665.78 元的债权转让给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
5、2008年2月4日,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长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3月12日,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长生因涉嫌逃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4月2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沪检一分刑诉[2008]270号】《起诉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传票》,指控龙长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龙长生、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和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根据龙长生授意香港长龙公司提供的407张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8,512.65万美元。2009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被告单位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50万元;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已于2009年12月30日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宣告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无罪。2010年9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沪高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被告单位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50万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就公司股权作出如下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宏盛科技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报告期内,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承诺。
其他未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明
2010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52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参与表决董事为郭永明、滕忠、邓莹、程立、南芳玲、黄飞,独立董事宁维武、雷秀娟、李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过表决,一致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201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撤销关于废除公司原有的各种印鉴,重新刻制公司新的公章、董事会章等各种印鉴的议案》
撤销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的第四项决议《关于废除公司原有的各种印鉴,重新刻制公司新的公章、董事会章等各种印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2010-053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季度报告重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使广大股东更好的了解公司三季报情况,现将影响本报告期损益的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由于本公司主要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均用美金进行核算,而本报告期汇率变动较大的影响,致使本报告期产生0.5亿余元的汇兑损益。
二、本公司与中信保的仲裁事项在2009年度年报中已预计了利息支出,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1号)(详见公司临2010-021号公告)的有关裁决,对本案涉及的利息不予支持,所以本期对裁决涉及的部分利息予以冲回1.4亿余元。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