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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征求意见稿)
    2010-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版)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说明资产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四)投资限制,列明依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条 列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三)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

      (四)订明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说明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方式、时间等;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第十八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订明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三十九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说明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和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说明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六)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或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说明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指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的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二十二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为不定期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期限。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每年,是指运作年度。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