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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2010-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0-019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9月,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化工”)、宜昌泓清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清源”)与本公司、武汉方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纠纷,本公司及方德公司作为原告,以兴发化工及泓清源为被告,以宜昌方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利达”公司)为第三人,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 年9 月19 日,本公司与兴发化工、方德公司以及兴山兴发三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方德公司与三利公司合资组建方利达公司,合资期限50年,利用废磷渣作为原料,兴建一条年产40 万吨的磷渣烘干线。磷渣由兴发化工和三利公司在合资期限内供应,其产品干磷渣由本公司控股之华新宜昌水泥有限公司或其他控股或关联公司负责收购,作为生产水泥的材料之一。为保证方利达公司的正常生产,上述四方于同日签订了《磷渣供销协议书》,作为合作协议书的附件。

      上述合同签订后,在完成立项审批、环境评估等法律程序后,方利达公司注册成立,其磷渣烘干线于2005 年2 月建成投产。2006 年1 月泓清源公司收购了三利公司持有方利达公司的全部股权。后来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由于自2008年10月下旬起,兴发化工、泓清源不再供应磷渣,从而发生纠纷,且未能协商解决,本公司与方德公司作为原告对兴发化工与泓清源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与《磷渣供销协议》,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违约行为给原告方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1.68 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根据法院通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0 年11 月30 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在本诉讼中,由于公司是合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诉讼请求中有解除合作协议的内容,为避免相关方认为有合同当事人未参加诉讼而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所以公司才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由于方利达系由方德公司与三利公司(现为泓清源)实际投资设立,关于磷渣供销关系的直接利益方为方德公司、泓清源及方利达,方利达从事磷渣经营获得利润分配的受益者为方德公司及泓清源,本案起诉的也是合作纠纷给方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无论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均不影响本公司利益,该诉讼对公司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等。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