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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国祥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0-38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国祥”或“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5日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收费站南50米)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842,23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5,324,675股的35.67%,符合《公司法》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学先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郭绍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的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报纸刊登。

      表决结果:赞成票51,842,23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景岗、姜翼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