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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在中国之五:好人举手
    2010-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在中国之五:

      好人举手

      21世纪的第一年,“超常规”发展成了基金行业的关键词。在超常规思路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基调下,管理层积极推进基金扩容,中国基金业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全面启动。

      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放宽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范围,推行“好人举手”制度。所谓“好人举手”制度是一项通俗的说法,其实质是“自律承诺”,即各类证券投资机构在获得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资格之前,必须置于社会各方的监督之下,自觉规范投资行为。

      具体落实到操作层面,“好人举手”包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证交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自觉接受监管;二是证监会的核查,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至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证监会在受理申请前,将调查其自律承诺的遵守情况,如有不符则不予受理。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好人举手”制度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基金公司发起人的守法意识,使规范运作和自律诚信成为自觉行为。从监管者角度来说,该制度能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三公”原则将商业机会和申请人的行为规范结合起来,从而促使监管对象将规范和诚信落到实处。

      “好人举手”制度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变得更为市场化,从监管层政策取向来看,当时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和设立审批尺度最为宽松的阶段,一批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备,而关于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猜想再次被提起。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一次被提出,可以追溯到1994,众多国外金融机构对于进入中国市场有着强烈的渴望。荷兰银行、安联、汇丰、LP摩根等知名金融集团均与国内相关机构进行接触。对于这些海外财团们更具有吸引力的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资可持有合资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权,三年后这一比例可升至49%,这意味着在公司内部,外方可以预期得到更多话语权,并且更为深入地开展中国地区的业务。一时间,国内多家基金公司纷纷同海外知名外资金融机构洽谈合资事宜,业内翘首企盼操作细节出台。

      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生效,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随后,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在深圳挂牌成立。

      伴随着基金行业国际化脚步的加速,“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思路被进一步落实。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18日,首批6家基金管理公司被选为社保基金管理人,社保基金入市再次为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