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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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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①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②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③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④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⑤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⑥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①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②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③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④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⑤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⑥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⑦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①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②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③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④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张德庆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李伟群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08

    邮政编码: 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F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8782437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9月 15日《关于核准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280号) 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方式、时间和对象

    1、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具体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地点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0 年11月12日至 2010 年12月10日进行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下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少于2亿元(不包括利息),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 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3.32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00+1.2%)=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 118.58

    认购份额 = (9881.42+13.32)/ 1 = 9894.7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本金可得到9894.74 份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本基金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正式受理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计入基金财产。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存入相应的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公司网站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4、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向持有期限在7天以下、7天(含)-30天的基金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3、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握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主题投资机会,通过主题配置和精选个股,分享中国经济社会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基金资产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比例及投资工具有新的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现金类资产及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投资于发展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资产的80%。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我们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和透明,运用广泛,对中国A股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中证全债指数以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为样本,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运用较为广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作为发展主题股票型基金,主要通过发掘中国经济和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主题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适合于能够承担一定股市风险,追求资本长期增值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以“核心主题投资为主,卫星主题投资和非主题类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并考虑组合品种的估值风险和大类资产的系统风险,通过品种和仓位的动态调整降低资产的波动风险。

    图 泰信发展主题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自己开发的分析工具和模型来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影响各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的因素,制定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主要的分析工具和模型包括中国经济周期资产配置模型、危机指数(周期)模型、均值反转模型和大小盘风格轮动模型等。

    (1)中国经济周期资产配置模型。我们参照国外的投资时钟模型,运用经济周期理论,对中国近十多年的经济周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研究,根据对各个周期中不同阶段的各种资产的收益表现进行了实证研究,建立该模型。在对经济周期的划分中我们通过经济增长类指标(包括GDP增速和工业增加值增速等指标)、物价类指标(包括CPI和PPI等指标)和流动性指标(包括M1、M2和流动性缺口等指标)来划分经济周期。根据对我国经济周期的经验研究结果我们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大阶段和六个子阶段(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这些经济指标的频率包括年度指标和月度指标。在划分大的经济周期时采用年度数据,在划分小的经济周期时采用月度数据。

    表:经济周期和资产配置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2)危机指数模型。历史上历次危机都对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股市崩盘(股指下跌),产出和物价急剧下降(CPI、GDP),失业严重(失业率),投资大幅下降(净投资增长率),名义利率极低(商业票据短期利率)。我们首先研究历次危机中上述各指标与股票指数走势之间的关系,然后利用Logistic模型构建危机中证券市场的预警指标。通过分析历次危机中预警指标与实际股指走势之间的关系,构建了危机指数模型,该模型可以指导我们判断危机中股票指数可能的走势。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模型进行检验和改进,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正在将危机指数模型扩展到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逐渐编制复苏指数、繁荣指数、衰退指数和滞胀指数等指数模型,同时将该模型的使用扩展到美国之外的国家(包括中国),以此来细化我们对周期各阶段的认识和判断,来指导我们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

    (3)均值反转模型。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显著的均值反转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开发了A股市市场的均值反转模型,根据A股市场的估值指标(PE和PB)的周期特征来判断市场的机会和风险。另外,利用“均值反转”的基本思想,对A股市场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指标(如行业PB/市场PB,行业PE/市场PE,或称为行业估值溢/折价)进行统计,并以此作为寻找相对收益机会的依据。当某些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较过往历史已接近或达到极值状态(最高或最低),往往存在“价值回归”型的投资机会;对于那些估值水平处于相对高位,而基本面或政策预期又可能出现不利变化的行业,则应及时回避风险。

    (4)大小盘股风格轮动模型。我们通过研究后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大小盘股存在显著的风格轮动效应。实证研究后发现大小盘股的相对估值指标、相对超额收益和相对强弱动量等指标能够辅助捕捉大小盘股风格轮动效应,我们以此构建了大小盘股风格轮动模型来辅助我们进行风格轮动的研判。当模型提示市场风格转向大盘股时,我们将会相应增加大盘股的配置权重,当市场风格转向小盘股时,我们将会相应增加小盘股的配置权重。

    通过运用上述的工具和模型,研究部的策略小组将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交由基金经理执行。

    2、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策略,是国际新兴的投资策略,依赖于某些事件或某种预期引发的投资热点。主题投资源自经济主题,作为微观经济群落的中观经济,不仅体现在行业分类上,一项产业政策、一次技术浪潮都可能引起中观经济的剧烈变化。主题投资策略并不按照一般的行业划分方法来选择股票,而是将驱动经济体长期发展趋势的某个因素作为“主题”,来选择地域、行业、板块或个股。

    (1)主题挖掘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在其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会呈现和采取不同的发展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会呈现相应的变化,这种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迁和变革蕴含着大量的投资机会。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目前,经济快速增长与资源大量消耗、生态破坏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人口众多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等问题非常突出。这就需要变革原来的经济发展方式,采取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以下简称“新经济”)——科学的、和谐的、资源节约型的、环保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另外,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快速增长,新的电子产品和通讯网络服务深入人民生活,交通更加便捷化,汽车和部分奢侈品逐渐进入人们生活。同时人口综合素质不高,人口老龄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劳动力未来将出现相对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些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逐渐过渡到新的生活方式(以下简称“新生活”)—健康、舒适、便捷、更有尊严的生活方式。

    本基金的主题挖掘将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主轴”,充分展开“环境”与“人”这两个大的扇面,根据泰信基金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走向以及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因素,发掘在中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进程中不断涌现出来的主题性投资机会。

    (2)主题配置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趋势,我们按照时间维度和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影响程度将发展主题划分为四类。

    图:发展主题层次图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长期发展主题:本基金将以“新经济”和“新生活”两大主题作为核心主题。“新经济”主题是指在原来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方式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包括在此过程中受益的行业和公司、诞生的新兴行业和公司。随着经济社会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迁。人们生活将更加有保障、更加舒适、更加健康、更加环保和更加便捷。“新生活”主题是指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方式变迁中所蕴藏的投资机会。

    阶段性发展主题:一国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而政府会采取不同的阶段性的发展政策。比如2009年以来我国大面积实施“区域振兴规划”,包括东北、新疆、西藏、中部、北部湾在内的区域振兴政策;其次,我国经济发展到现在这种体量和规模,东部产业呈现出逐步升级,并且传统产业向内陆省份转移;另外,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还在不断深化。这些都将带来大量阶段性的投资机会。

    短期性主题:在我国经济的小周期过程中会呈现不同的波动特征和周期特征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比如,当通胀来临时,资产型和资源型的行业和公司将会受益。当采取宏观扩张性的政策时,周期性行业敏感度更高,当采取紧缩性的宏观政策时,稳定增长类行业的投资机会更多。

    事件性主题:是指具体事件发生时会导致一些投资机会,或具体上市公司的独特事件和策略导致的投资机会。比如兼并重组、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等事件中蕴藏着投资机会;大型的文化、体育活动对某些地区和产业会带来发展机遇等。

    其中“新经济”和“新生活”这两大长期发展主题是我们的主要投资方向,股票资产的80%以上将投资于这两大核心主题,阶段性发展主题、短期性主题和事件性主题将是本基金投资的卫星类的主题—围绕着两大核心主题来配置。

    我们根据对宏观趋势和主题配置的研究,构建了泰信“主题矩阵”。

    泰信“主题矩阵”由研究团队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构建,并通过公司内部的研究与风控程序定期进行更新。“主题矩阵”随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具体主题机会将随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随时进行增减。

    表:泰信“主题矩阵”示意图

    来源:泰信基金

    3、股票精选策略

    主题投资方法的成功,一方面取决于投研团队对主题投资机会的发掘,另一方面取决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呈现日益多样化和多层次发展的特点。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成份股的股票精选流程见下图:本基金股票投资的80%及以上部分来自于发展主题基金股票风格库和公司股票核心库的交集,其余的20%及以下的部分来自于公司股票核心库中的其他品种。这两部分股票将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图:发展主题基金股票选择流程

    资料来源:泰信基金

    (1)发展主题基金股票风格库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契约,对不同类型主题的投资品种进入或剔除出风格库采取不同的程序:

    ① 与新经济和新生活相关的行业和板块是否纳入或剔除出长期发展(核心)主题的,应由研究部策略小组提出建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由风险管理部更新发展主题基金股票风格库中的行业和成份股。截至2010年4月30日,风格库中属于长期发展主题的股票共有1092只。

    ② 阶段性发展主题、中短期主题和事件性主题由策略小组和行业研究员共同形成建议,经风险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加入或剔除发展主题基金股票风格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2)股票核心库

    股票核心库的建立首先由风险管理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品种进行合规性剔除,得到股票初选库,然后由行业研究员通过价值评估、评级和尽职调研对股票初选库中的品种进行筛选,形成公司的股票核心库。截至2010年4月30日,股票核心库中共有股票649只。

    (3)股票价值评估和评级

    通过进行股票价值评估,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纵向跟踪和横向对比分析,挑选出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股票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 确定主要影响因素。根据对上市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机制、管理层、主营业务增长及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客观分析,确定影响企业投资价值的主要因素。

    ② 评估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发展战略、销售收入增长、盈利增长、资产回报率、核心优势等。

    ③ 对个股进行合理估值。基于历史客观的和科学预测的财务报表,结合行业定价水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合理估值。估值模型主要包括DCF、PE、PB、RI等模型和方法。

    ④ 判断公司的竞争性溢价。按照成熟市场上行业领先公司的合理溢价水平,对确定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公司股票赋予合理的溢价。

    ⑤ 分析股价走势,精选潜力股。着重考察股票价格表现对各基本面指标的敏感度、以及价格走势本身蕴含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模拟分析,在统计有效性的基础上,选择出市场价格具备上升潜力的股票。

    在对股票进行价值评估后分别给出相应的评级。公司的股票评级包括买入、增持、持有、减持和卖出五个级别。

    (4)尽职调研

    本公司的尽职调研评估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三方信息的佐证来评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争力、诚信守法、意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虽然上述因素都是难以量化的定性指标,但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开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十问”方法,对股票组合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竞争力、意外风险等四大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以选出优质的、令人放心的成长型公司,尽最大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财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形成债券投资决策的依据,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灵活地采取各种债券操作策略建立债券组合。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运用利率预测模型、久期配置、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同时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灵活运用融资杠杆和衍生工具提高收益、控制风险。其主要投资策略有以下几种:

    (1)利率预测模型

    本基金的利率预测模型在研究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工具对影响利率变化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由于利率期限结构对未来利率的变动具有重要参考和预测功能,本基金将把实时的期限结构变化和其他指标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考察,从而科学地预测利率的未来走势。

    (2)久期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预测的研究结果,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久期以获取较大的债券价格增值,采用的方式包括增加固息券和中长期债券的持有量;如果预期利率上升,则减少组合的久期以降低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其手段包括增加浮动息券、减少中长期债券的持有量。此外,本基金在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指标的基础上,对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不同类型债券给予不同的久期进行资产配置。

    (3)收益率曲线配置

    本基金在研究利率走势的同时,将积极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组合的结构调整,灵活运用子弹、杠铃和阶梯等策略, 以适应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4)类别配置策略

    不同类别的债券之间存在着相对收益率差额,其主要来源是流动性、信用度和税率差别等因素。本基金将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并充分利用市场的相对不均衡带来的投资机会,结合基金自身的要求在不同类别债券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寻求低风险下的最大收益。

    (5)无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和有关政策对投资者的限制,我国债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套利机会。作为多个市场的参与者,在遵守投资规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积极捕捉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最大的收益。

    (6)融资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运用杠杆提高资金和债券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目前主要的杠杆手段是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可以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运用回购手段的前提是存在较大的获利机会而资金缺乏;相反,如果资金过多闲置而暂时没有投资机会,则采用逆回购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7)债券备选库的标准

    本基金选券的基本标准为本金安全、收益较高、流动性良好。各券种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① 国债

    ·符合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流动性较好

    ·相对价值被低估

    ② 金融债

    ·符合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流动性较好

    ·相对价值被低估

    ·发行人资信程度良好,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

    ③ 企业(公司)债

    ·符合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流动性较好

    ·收益率较高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高

    ·发行人资信程度良好,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

    ④ 可转换债券

    ·符合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流动性较好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高

    ·发行人及其投资项目具有投资价值

    ·发行条款有利于投资者

    ·发行人资信程度良好,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6)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风险管理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

    1、投资准备程序

    (1)风格库的建立与维护:策略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初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证券备选库。

    (2)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对各类主题机会进行排序,确定具有良好投资回报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并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研究员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配置的组合方案进行审议和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

    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室对投资组合方案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资金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并入下一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下转B12版)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50万以下1.2%
    50万(含)-200万1.0%
    200万(含)-500万0.2%
    500万(含)以上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以下1.5%
    50万(含)-200万1.2%
    200万(含)-500万0.3%
    500万(含)以上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50%
    1年(含1年)-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

    周期状态经济增长状态物价状态流动性最优资产
    衰退衰退初期下降下降/震荡下降债券
    衰退后期上升下降下降/上升股票
    复苏复苏前期上升震荡上升/下降股票/商品
    繁荣经济繁荣上升上升上升股票/商品
    滞胀滞涨前期下降震荡/上升上升债券/现金/商品
    滞涨后期下降上升下降债券

     驱动因素主题投资机会
    长期发展主 题新经济战略性新兴行业新材料,新能源,信息网络,生命科学,海洋工程,生物育种等
    新生活生命健康,消费升级医疗保健,体育,教育,旅游休闲,数字电视,3G消费,奢侈品,酒店,交通工具等
    阶段性发展主题区域振兴区域主题新疆,西藏,中部崛起,皖江,北部湾,成渝经济区等
    产业转移中部崛起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商业,交运,基建等
    城市化城市化主题金融,地产,汽车,消费,建材等
    中短期主题汇率利率政策及机制的变化升值主题,加息主题等金融,地产,有色,资源性行业等
    经济小周期通胀主题黄金、有色、煤炭、农产品等资源性行业等
    事件性主题兼并重组 行业性龙头政策,行业整合等
    整体上市 央企整合,地方国资整合等
    分拆上市 “创投型”企业等
    大型体育文化活动奥运主题、世博主题、迪斯尼主题等相关区域以及产业